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其中不乏有识之士满腔热情奔走呼吁,提倡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坚持教育、感化的方针,挽救失足少年,尽力做到有的放矢,标本兼治。为求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绵薄之力,这里笔者欲根据某基层法院200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分析归纳该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尝试提出些对策。
一、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看,多为暴力犯罪。今年该院共判决未成年罪犯53人,所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性犯罪和故意伤害以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其中盗窃犯罪26人,抢劫犯罪12人,强奸犯罪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4人,故意伤害犯罪3人。
2.从犯罪时年龄看,低龄化特点鲜明。以上53人中,犯罪时年龄14岁不满16岁7人,16岁不满18岁46人。
3.从犯罪人所受文化教育情况看,学历普遍不高。上述53人,17人为小学文化、32人为初中文化,且大多是中途辍学,4人为高中在校生。
4.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二、未成年人为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此,从这两方面入手,多方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掌握其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必要。
犯罪的主观因素。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时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模糊,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所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不够,个人素质低下。在一些腐朽思想的侵蚀下,在社会不良风气和现象的影响下,禁不住诱惑,消极心态膨胀,在尚未形成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的时候,放任自己的行为,以求自身欲望的满足,逐渐地,发展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将自己推上犯罪的道路。
犯罪的客观因素。客观因素虽然作为条件,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但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不可忽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会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反之,不良的环境和条件会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或将他们的人生引向歧途。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细胞液”。而现实中,有的家长在繁重的生活、工作压力下,往往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甚至有的家长根本没有教育意识,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有的因父母离异,子女心灵受到打击,产生叛逆心理,在引导无方、管教不严之下,流入社会往往容易犯罪。第二,学校因素,当前中小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片面追求分数,而忽视对学生人格的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学生人格不健全,品德败坏,法制意识淡薄,有人称之为“教育废品”。甚至有的学校干脆把所谓“双差生”(学习差、品德差)赶出校门,抛向社会的情况,使学生过早体味人情冷漠,世态炎凉,遂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第三,社会因素,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物质日益充裕的同时,人们观念分化,呈多样性发展,其中不乏落后的腐败的思想和精神制品到处传播,传媒发达的今天,很难让未成年人趋避之,这些精神腐蚀物,尤其是色情、暴力内容,必然对他们健康成长产生负效应。
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做点什么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当务之急。综观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缘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或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无视犯罪带来的后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如建好用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坚持做好学校的普法教育,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配合。
(二)家庭与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首先家长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要与学校及时沟通,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学校要从素质教育入手,既重智育,又重德育,不可偏废,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此外,学校与家长应形成教育互动机制,及时沟通,掌握情况变化,相互配合处理问题。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治本之策,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模仿性强而自控性差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大“扫黄除非”力度,严厉打击淫秽、暴力制品的制造和传播,另一方面大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引导未成年人追求崇高,鄙弃媚俗,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袭。这里应强调的是,要严格依法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文化小环境,如学校附近的书店、网吧等游戏娱乐场所。
(四)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多做说服和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应做好少年法庭建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要将教育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案前做好社会调查和认罪伏法教育,判决时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改造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结案后还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跟踪和回访教育,促使其改造转化。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还应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继续关心和帮助他们,防止其重新犯罪。(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武志国
一、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1.从犯罪类型看,多为暴力犯罪。今年该院共判决未成年罪犯53人,所犯罪类型多为侵犯财产、性犯罪和故意伤害以及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其中盗窃犯罪26人,抢劫犯罪12人,强奸犯罪5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4人,故意伤害犯罪3人。
2.从犯罪时年龄看,低龄化特点鲜明。以上53人中,犯罪时年龄14岁不满16岁7人,16岁不满18岁46人。
3.从犯罪人所受文化教育情况看,学历普遍不高。上述53人,17人为小学文化、32人为初中文化,且大多是中途辍学,4人为高中在校生。
4.从犯罪人家庭状况看,家庭经济状况不佳者较多,父母文化不高者较多,父母感情不和、离异、失业者较多。
二、未成年人为何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无非是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因此,从这两方面入手,多方了解和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掌握其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必要。
犯罪的主观因素。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时期,生理和心理不成熟,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模糊,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所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不够,个人素质低下。在一些腐朽思想的侵蚀下,在社会不良风气和现象的影响下,禁不住诱惑,消极心态膨胀,在尚未形成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的时候,放任自己的行为,以求自身欲望的满足,逐渐地,发展为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将自己推上犯罪的道路。
犯罪的客观因素。客观因素虽然作为条件,要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但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不可忽视,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会促进未成年人成长,反之,不良的环境和条件会阻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或将他们的人生引向歧途。这些客观因素主要有,第一,家庭因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细胞液”。而现实中,有的家长在繁重的生活、工作压力下,往往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甚至有的家长根本没有教育意识,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的事,有的因父母离异,子女心灵受到打击,产生叛逆心理,在引导无方、管教不严之下,流入社会往往容易犯罪。第二,学校因素,当前中小学教育普遍存在着片面追求分数,而忽视对学生人格的教育,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造成学生人格不健全,品德败坏,法制意识淡薄,有人称之为“教育废品”。甚至有的学校干脆把所谓“双差生”(学习差、品德差)赶出校门,抛向社会的情况,使学生过早体味人情冷漠,世态炎凉,遂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第三,社会因素,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物质日益充裕的同时,人们观念分化,呈多样性发展,其中不乏落后的腐败的思想和精神制品到处传播,传媒发达的今天,很难让未成年人趋避之,这些精神腐蚀物,尤其是色情、暴力内容,必然对他们健康成长产生负效应。
三、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我们要做点什么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制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当务之急。综观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大多缘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或不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无视犯罪带来的后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如建好用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坚持做好学校的普法教育,这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的配合。
(二)家庭与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首先家长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家长要与学校及时沟通,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学校要从素质教育入手,既重智育,又重德育,不可偏废,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此外,学校与家长应形成教育互动机制,及时沟通,掌握情况变化,相互配合处理问题。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治本之策,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模仿性强而自控性差的特点,一方面要求我们加大“扫黄除非”力度,严厉打击淫秽、暴力制品的制造和传播,另一方面大力营造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引导未成年人追求崇高,鄙弃媚俗,自觉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袭。这里应强调的是,要严格依法清理整顿学校周边文化小环境,如学校附近的书店、网吧等游戏娱乐场所。
(四)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多做说服和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应做好少年法庭建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要将教育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案前做好社会调查和认罪伏法教育,判决时依法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改造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结案后还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跟踪和回访教育,促使其改造转化。对经过教育、改造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有关部门还应从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继续关心和帮助他们,防止其重新犯罪。(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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