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在优化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庭审方式、发挥辩护实质作用等方面实现全方位提升。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进行了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此时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能有效澄清理论研究误区、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义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陆续平反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二是,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三是,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四是,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或忽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五是,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六是,庭审虚化,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七是,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忽视律师辩护意见,使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八是,法外因素影响程序运作,领导意志、社会舆论干预司法。
由于职权配置、运行机制、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侦查机关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困扰。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在此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此项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
“以审判为中心”,涵义丰富,内容博大,其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方面: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法治国家唯有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定罪并科以刑罚;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自己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笔者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再次,“以审判为中心”在程序上要强调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二审、再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纠错功能。最后,“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需要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此,《意见》确定了具体的改革方案,要点如下:
其一,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其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其三,推进庭审实质化。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等。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其四,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辩护人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合法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意见。
其五,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过去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取得显著效果。在此基础之上,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卞建林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意义
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近年来陆续平反纠正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一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贯穿诉讼始终,未能实现疑罪从无;二是,在证明标准上打折扣、降要求,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三是,轻信口供、依赖口供,以口供为认定有罪的主要依据;四是,缺乏必要的实物证据,或忽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五是,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六是,庭审虚化,以案卷笔录代替证人出庭,被告人质证权难以落实;七是,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忽视律师辩护意见,使律师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八是,法外因素影响程序运作,领导意志、社会舆论干预司法。
由于职权配置、运行机制、程序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呈现以“侦查为中心”的实践样态。侦查机关满足于破案抓人,不能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造成很大困扰。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乏力,法院对审前程序无所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院的法庭审判,主要依据侦查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卷宗,实际成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和维护。既造成审查和庭审走过场,流于形式,也难以防范和纠正冤错案件,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奇特现象。在此背景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十分必要,意义重大。此项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改革部署,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
“以审判为中心”,涵义丰富,内容博大,其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方面: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法治国家唯有法官有权对被告人定罪并科以刑罚;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审判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法官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自己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笔者以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强调法官在定罪上的唯一性和权威性,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司法责任制。其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重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再次,“以审判为中心”在程序上要强调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二审、再审程序对第一审程序的权利救济和纠错功能。最后,“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需要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此,《意见》确定了具体的改革方案,要点如下:
其一,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过法庭质证,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其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重要原则,对保障司法人权、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审判阶段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侦查阶段,要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其三,推进庭审实质化。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对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指引,包括“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严格依法裁判”,等等。确保通过庭审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即“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其四,健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辩护人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庭审中的合法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辩护意见。
其五,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过去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取得显著效果。在此基础之上,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北京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
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卞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