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做好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本院和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近年来处理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案件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
大东区法院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分别有42名、48名、36名刑事未成年罪犯接受了社区矫正,占同期刑事未成年罪犯总数的93.33%、94.12%、92.31%;2016年1月至5月,有12名未成年罪犯接受了社区矫正,占同期刑事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00%。
大东区法院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社工站,由社工在判处非监禁刑前配合社区矫正部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二是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犯罪记录封存;三是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即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庭;四是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实际情况下发相关禁令等。
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自2011年以来累计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69人,其中18人正在进行社区矫正, 48人顺利解除矫正,1人发现漏罪,2人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
该社区矫正中心主要采取了以下监管帮教措施: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罪犯采取GPS手机定位监管,并将开展电子手环实时监管;二是通过对未成年罪犯家访加大家庭的监管和帮教力度;三是邀请沈阳市心理辅导中心、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的心理专家对部分存在心理疾病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等。
二、存在问题
1.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当未成年罪犯为流动人口时,法院与社区矫正部门经常出现审前调查结果意见不统一的情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流动人口确立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原则,司法部对“居住地”标准进行了解读,但个别地区为了减小本地社区矫正工作压力而严格限定“居住地”条件,使法院和社区矫正部门对审前调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如果适用非监禁刑,会导致社区矫正部门对此类人员的接收存在抵触情绪。个别案件中,法院存在交付执行不及时和文书送达告知义务不够充分、矫正情况反馈不通畅等情形,致使未成年罪犯超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造成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
2.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方案个性化不强。未成年罪犯在文化程度、特长爱好、悔罪态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引发犯罪的原因多样。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办案压力大、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短缺等原因,导致很少有针对未成年罪犯采取个性化设计,帮教形式相对单一,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措施与成年罪犯的矫正措施区分不明显。
3.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不够。司法部正在开展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社区矫正数据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与司法部机关互联互通。但是,该系统没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登录入口,网络信息不能共享,不利于法院和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掌握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帮扶矫正措施。
三、对策建议
1.建立多元化协作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一是加强多元化协作体系建设。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社会各界合力形成审判、矫正、监督、帮教等一体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二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并对流动人口居住地确定、收监执行工作等疑难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分阶段加强协作配合。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非监禁刑判决前要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宣判时要及时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无缝对接,宣判后要注重与社区矫正部门加强沟通、认真了解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2.形成个性化设计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方案。一是有针对性地下发个性化禁令。法院应充分利用其掌握的社区调查和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有关未成年罪犯相关材料的优势,根据未成年罪犯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个人能力、犯罪的前因后果等,酌情禁止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等。二是对未成年罪犯量身定制矫正措施。法院可向社区矫正部门提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建议,社区矫正部门可参考法院的相关建议,制定因人而异的教育矫正方案,针对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或酌情将某些未成年罪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相应加大帮教工作力度。
3.建设信息共享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网络平台。一是加快建设动态数据共享平台。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全国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增加相关协作单位的登录接口,搭建起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可交流共享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平台。二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社会矫正信息采集录入。要注重相关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部门依据上述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监管情况充分考量,对违反监管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罪犯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等建议。
(课题组成员:时富鑫 夏婷婷 刘晓强 赵 勇 陆萌萌)
人民法院报
一、基本情况
大东区法院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分别有42名、48名、36名刑事未成年罪犯接受了社区矫正,占同期刑事未成年罪犯总数的93.33%、94.12%、92.31%;2016年1月至5月,有12名未成年罪犯接受了社区矫正,占同期刑事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00%。
大东区法院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社工站,由社工在判处非监禁刑前配合社区矫正部门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并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二是对未成年罪犯实行犯罪记录封存;三是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即符合条件的案件由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出庭;四是根据未成年罪犯的实际情况下发相关禁令等。
大东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自2011年以来累计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69人,其中18人正在进行社区矫正, 48人顺利解除矫正,1人发现漏罪,2人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
该社区矫正中心主要采取了以下监管帮教措施:一是利用技术手段对未成年罪犯采取GPS手机定位监管,并将开展电子手环实时监管;二是通过对未成年罪犯家访加大家庭的监管和帮教力度;三是邀请沈阳市心理辅导中心、沈阳师范大学和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的心理专家对部分存在心理疾病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矫治等。
二、存在问题
1.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当未成年罪犯为流动人口时,法院与社区矫正部门经常出现审前调查结果意见不统一的情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流动人口确立了“以居住地为主”的管辖原则,司法部对“居住地”标准进行了解读,但个别地区为了减小本地社区矫正工作压力而严格限定“居住地”条件,使法院和社区矫正部门对审前调查结果意见分歧较大。在上述情况下,法院如果适用非监禁刑,会导致社区矫正部门对此类人员的接收存在抵触情绪。个别案件中,法院存在交付执行不及时和文书送达告知义务不够充分、矫正情况反馈不通畅等情形,致使未成年罪犯超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到,造成脱管、漏管等情况发生。
2.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方案个性化不强。未成年罪犯在文化程度、特长爱好、悔罪态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引发犯罪的原因多样。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办案压力大、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短缺等原因,导致很少有针对未成年罪犯采取个性化设计,帮教形式相对单一,未成年罪犯的矫正措施与成年罪犯的矫正措施区分不明显。
3.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信息共享不够。司法部正在开展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联网试点工作,力争实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社区矫正数据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与司法部机关互联互通。但是,该系统没有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登录入口,网络信息不能共享,不利于法院和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掌握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难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帮扶矫正措施。
三、对策建议
1.建立多元化协作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一是加强多元化协作体系建设。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社会各界合力形成审判、矫正、监督、帮教等一体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二是加快相关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划分,并对流动人口居住地确定、收监执行工作等疑难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分阶段加强协作配合。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非监禁刑判决前要进行详细的社会调查,宣判时要及时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无缝对接,宣判后要注重与社区矫正部门加强沟通、认真了解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2.形成个性化设计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方案。一是有针对性地下发个性化禁令。法院应充分利用其掌握的社区调查和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有关未成年罪犯相关材料的优势,根据未成年罪犯的成长环境、性格特点、个人能力、犯罪的前因后果等,酌情禁止未成年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等。二是对未成年罪犯量身定制矫正措施。法院可向社区矫正部门提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建议,社区矫正部门可参考法院的相关建议,制定因人而异的教育矫正方案,针对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等采取相应的帮教措施,或酌情将某些未成年罪犯列为重点矫正对象、相应加大帮教工作力度。
3.建设信息共享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网络平台。一是加快建设动态数据共享平台。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现有的全国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增加相关协作单位的登录接口,搭建起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可交流共享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平台。二是加强未成年罪犯社会矫正信息采集录入。要注重相关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这一方面可以使相关部门依据上述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相关部门对监管情况充分考量,对违反监管情节严重的未成年罪犯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或收监执行等建议。
(课题组成员:时富鑫 夏婷婷 刘晓强 赵 勇 陆萌萌)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