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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讲座学习

授课讲师:戴长林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历任江西省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党组成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委会委员(副厅级),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刑三庭副庭长。

历经三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三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扎实的审判理论功底。参与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项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主持起草上列多项中央司法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

主持起草最高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打黑除恶工作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

合著《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编 《刑事审判方法》、《量刑规范化实务手册》、《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等著作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

戴长林 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戴长林庭长合影

课程内容:

专题一:如何理解“扫黑除恶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

第一讲、对十类犯罪打击时应当注意的相互区别

一、扫黑除恶背景介绍

(背景、“扫”与“打”的区别)

二、“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

(“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惩治策略、审判原则)

三、准确把握这次打击重点与区别

(重点地区、行业、领域,十类犯罪、打击时的区别)

第二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与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原则和认定方法

(认定原则的四个特征、认定方法的内在要求和相互关系)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领导行为

(“领导”的认定)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

(“参加”的认定,“成员”的除外认定)

四、存续时间、人数和成员认定、存续时间的起点和组织纪律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的重点解读)

五、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利益的攫取

(“获取经济利益”的认定、2015年《纪要》重点解读)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来源和数量规模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认定标准、追缴和没收原则)

七、准确把握“硬暴力”和“软暴力”的关系  

(非暴力性、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硬暴力”与“软暴力”的把握)

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组织中的个人犯罪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认定、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组织的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的犯罪的区分)

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非法控制特征、认定)

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法适用

(条文理解、适用)

十一、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参加者的财产没收

(财产、没收)

第三讲、“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情形

一、“恶势力”的认定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认定标准

三、“保护伞”的法律适用

 

专题二:刑事“三项规程”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讲、“庭前会议规程”理解与适用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八大”功能定位)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证据较多,疑难复杂;影响重大,舆论关注;事实较大争议等)

三、明确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

(启动、召开、主持人、参与人、时间、地点等)

四、明确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程序性事项、展示证据、证据争点、民事调解等)

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

(法院可决定的事项、控辩双协商决定、处理结果的拘束力等)

第二讲、“排非规程”理解与适用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

(供述的排除、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排除、实物证据的排除)

二、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庭前阅卷、权利告知、申请提出及审查、申请审查处理三情形、证据出示、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三、法庭审理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当庭排非申请的处理、先行调查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为例外、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及标准、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裁判)

四、二审阶段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

(二审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处理的三情形)

第三讲、“法庭调查规程”理解与适用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

(宣布开庭、对被告人讯问、被害人参与方式及对被害人发问)

二、出庭作证程序

(出庭作证的人员范围、程序机制和保障措施、具体流程)

三、举证、质证程序

(一般规则、提示和审查职责、最佳证据规则、举证与证明、技侦证据的举证、证据疑问和异议的处理、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等)

四、认证规则

(基本要求、证据排除、关键证据、存疑的瑕疵证据、存疑的传闻证据、事实证据争议的处理、证明标准)

 

 

专题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行民问题的法律适用分析

第一讲、概述

一、我国民间融资态势

(近20年民间融资规模变化、民间融资的原因)

二、严格监管:金融“三乱”

(金融“三乱”、文件汇总及适用、《意见》中的八大问题)

第二讲、非法集资的态势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据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及分析)

二、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分析

(小贷公司、私募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理财、P2P网贷非法集资)

第三讲、非法集资:范围和关系

一、非法集资罪名体系

(七大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别认定)

二、非法集资的“四性”特征

(四大特征案例,“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公众”量化标准;《意见》第3条解读,“间接公众”)

第四讲、认定:行政程序前置的问题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

(《意见 》、《通知》解读)

二、案例分析解读

第五讲、集资诈骗罪涉及民事的问题:吴英、曾成杰案

一、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过程

二、客观行为:以诈骗方法

(先民后刑的适用、个人和单位分别的定量标准)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八大情形和三大类型、“肆意挥霍”、“逃匿”、非法占有认定)

四、两大典型案件分析及焦点问题解读

(法院认定、辩护理由、焦点问题、审判长解析、辩护方及讲师简评)

 

专题四:我国证券类犯罪案件刑辩实务

第一讲、刑事立法的变迁

一、1979年《刑法》

(立法变迁、金融犯罪混合分类、证券类罪名)

二、关于证券类罪名的设置

(修订幅度很大、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增设)

第二讲、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一、行为对象:内幕信息

(范围、特点、敏感期的认定)

二、犯罪客观行为

(3种行为类型、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除外情形)

三、犯罪主体

(知情人员,三种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身份型获取、积极联系型获取、“不该获取而获取”,“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四、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心理、犯罪目的、认识错误、不能犯和过失的区分、违法性判断)

五、定量标准

(“情节严重”的标准、数额认定、成交额认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认定)

六、两大典型案例分析

(内幕信息、与他人合谋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证券公司员工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何定罪?)

第三讲、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一、犯罪客观行为

(四种操纵行为,新兴信息型操纵市场模式的类型,“合谋”、“串通”推定,八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方式)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目的要件的限定)

三、定量标准

( “情节严重”的标准,拟出台司法解释的新发展八大“重点讨论条款”)

四、竞合适用

(操纵证券市场罪与与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竞合情形和处断的原则)

五、两大典型案例分析

(抢先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否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系统存储数据,人为操纵股票价格,应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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