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侦总队:
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一步做好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工作,我局总结近年来公安机关工作实践,编写了相关侦办指南,现下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
公安部经侦局
2015年7月27日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
前 言
近年来,期货领域非法经营案件呈现多发态势,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非法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非法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等犯罪活动大量出现。其中,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尤为突出,一度高发蔓延,给广大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积极履职,成功侦办了一大批重特大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活动的蔓延态势。总体来看,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难度大,对办案单位的组织协调、协作配合、侦查员的业务素质等,都有较高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打击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活动的能力,推动打击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公安部经侦局在总结近年来公安机关工作实践基础上,结合此类犯罪活动特点和公安机关侦查实务,编写了本指南,供各地参考。
第一章 概述
一、概念
本指南所称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的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各种交易平台,非法组织开展期货交易,涉案金额较大,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未经批准开展上述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各类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人及其发展的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二、表现形式
总体来看,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活动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通过设立交易市场、电子商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或未经登记注册即以上述单位名义,发展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招揽客户在其搭建的电子交易平台上,以1:50至1:400不等的杠杆比例进行贵金属、农产品、外汇、原油、股指等各种类型的期货交易,并通过收取各种交易费用获利。其中,既有在境内或境外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平台,直接或通过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招揽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也有以境内或境外合法期货交易场所或期货公司的会员、代理商等名义,在境内招揽客户在其自设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
三、案件特点
(一)一地作案危害全国。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等途径在全国直接或通过发展的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招揽客户。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分子采取分层发展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模式,即公司直接发展省级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再由其发展下线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短时间内即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网络,客户呈爆发式增长,遍布全国各地的城市和农村。
(二)跨地域实施犯罪。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涉及多地,通常是主要活动地、公司设立地、服务器所在地、交易软件和系统维护地、银行账户开立地均不在同一地区。
(三)多种手段诱骗客户参与交易。如:利用投资者暴富心理,片面宣传杠杆交易低成本、获利翻倍;宣称通过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实际并无监管,客户资金进入涉案公司或犯罪分子个人账户后可以随意转账;通过宣传公司为境外合法市场会员或其代理商误导投资者;宣称政府批准,实际仅仅工商注册,且经营范围并无期货业务。
(四)手法简单易复制。犯罪分子购买交易软件,租用服务器,设立网站发布广告后,即可开始直接或通过发展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招揽客户。由于客户下载交易客户端后即可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犯罪分子组织非法期货交易并不需要实际的经营场地。
(五)作案手法愈发隐蔽。犯罪分子往往对外以现货交易名义招揽客户,用订货细则取代标准化合约,以服务费、仓储费、物流费、加工费等形式收取交易费用,用购销合同的订金等形式收取交易保证金,从形式上将平台伪装为现货交易,达到掩盖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实质。此外,一些犯罪分子以设立现货交易市场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报请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后,违法招揽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章 线索研判
一、线索搜集
(一)群众举报。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类案件中的参与交易人员在亏损后,往往会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交易场所违反有关规定开展期货业务。举报材料中通常会写明有关交易场所的名称,公司人员的名字和联系方式,以及举报人如何参与交易等情况。
(二)相关部门移送。主要是证监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通常为参与交易人员的举报情况,也有监管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后的情况。
(三)互联网情报信息搜集。犯罪分子主要依托互联网开展犯罪活动,通常会设立一个公司网站发布有关信息,并在门户网站、财经论坛、QQ群和视频空间进行广告宣传和招揽客户的活动。
(四)社会面管控发现。犯罪分子为了招揽客户,会在一些城市的金融区域租赁办公场所,以显示公司实力,吸引客户。通过对上述重点区域开展社会面管控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线索。
二、线索经营
(一)经营重点。线索经营为受理之后立案之前的工作,重点包括:安装交易系统和记录交易数据的服务器位置;保证金结算账户,佣金返还账户,主要涉案公司、个人的账户;公司多层架构,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与网安部门协同开展工作,必要时可物建特情,以及请监管部门或期货市场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支持。
(二)互联网情报信息研判。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进行情报信息研判,核实涉案公司网站,了解有关网络舆情,掌握其经营情况,主要是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以及代理商和投资者的数量和地域分布。
(三)公司合法性核查。向当地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金融办、商务主管部门、证监部门)了解相关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交易场所设立的规定,是否具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等。
(四)线索串并。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活动涉及地域较为广泛,各地都有可能对相关公司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进行打击,利用经侦信息系统等进行线索串并,有利于统一协调开展打击。
第三章 案件侦查
一、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侦查工作重点
(一)经营活动性质。查证涉案公司或个人组织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期货交易,主要通过公司交易规则、交易软件设置和客户实际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取和分析交易数据。主要包括客户数量、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数量,以及客户交易总量、交易保证金总量,交易佣金收取和分配等情况。
(三)交易资金情况。查证涉案公司或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佣金、点差情况,主要是客户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佣金、点差标准,以及涉案公司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分成比例等。
(四)调查资金去向。及时掌握涉案公司用于收取客户交易保证金和分配交易收入的账户,以及涉案公司用于转移资金的公司和个人账户,调取有关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并与获取的期货交易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印证。
三、取证重点
(一)主要证据和材料。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司设立、服务器租用、网站建设、交易软件购买和使用维护、交易规则制定、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的发展、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交易费用收取和使用分配,以及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等情况的供述;客户有关如何被发展、出入金情况等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及清单;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审计报告;有关部门行政认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明细;客户交易明细;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反映涉案公司经营状况的内部账本、会员返还佣金记录;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等证据和材料,等等。
(二)调取和分析服务器数据。涉案公司通常会租用多个境内外服务器。对于服务器在境外的,需要利用技术手段远程下载后台数据,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对于服务器在境内的,要派员实地调取服务器数据信息,并就有关服务器租用和维护等问题询问相关人员。
(三)经营场所取证。涉案公司如有经营场所,对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要及时收集,如财务报表、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联系表和收入分成表;涉案公司与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客户交易协议书;《交易规则》、《结算细则》、《风控管理办法》等书证;调取交易场所和商品交割仓库实际运行情况有关书证,并讯问有关犯罪嫌疑人和询问相关证人。
(四)互联网取证。调取涉案公司网站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行情、交易品种、各地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等。对网站信息进行证据固定时,注意固定交易截屏信息。
(五)银行取证。涉案银行账户一般包括保证金结算账户、交易收入返还账户,形成了由“客户个人银行账户”到“保证金结算账户”到“交易平台客户个人交易账户”的入金通道,以及收入分成通道。此外,一些案件中,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汇转。因此,取证工作主要围绕查明经营状况和收取客户资金的去向开展,应调取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协议、交易流水、交易凭证等,汇总账户交易总额,分析各交易客户资金出入数额,形成资金流向图,并制作相关笔录,在证明犯罪的同时,为下步追赃挽损做好准备工作。
(六)其他。及时提取公司人员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中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有关公司经营、客户发展的邮件、音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要及时固定。对存在通过网络发展客户的,要分析明确相关人员的网络虚拟身份,并挖掘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四、讯(询)问重点
(一)涉案公司人员讯(询)问工作要点。公司成立情况,经营状况,对相关经营行为性质认识,如何发展会员(加盟商、代理商)和客户,交易费用收取和分配,客户资金的去向,相关人员任职及分工,交易规则制定,网站建设与维护,交易软件的购买、使用和维护情况。
(二)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讯(询)问工作要点。何时成为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是否发展下级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是否签订协议,如《市场开发协议》;对涉案公司是否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主观认识;如何对外做广告宣传和开展业务;与涉案公司如何分配佣金等收益;如何订立客户开户合同、代理合同;如何收取客户交易资金;客户盈亏结算情况及如何提现;发展的客户名单及交易情况。
(三)交易客户询问工作要点。如何及何时成为涉案公司客户;涉案公司及其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的情况;交易软件安装情况;对交易规则的了解情况;怎样进行交易和出入交易资金,以及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
(四)服务器和软件提供商询问工作要点。犯罪嫌疑人租用服务器、购买交易软件的详细情况和后期维护情况,以及软件性能,特别是交易系统后台控制情况。
第四章 行政认定
一、认定单位
(一)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二)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三)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二、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三、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四、认定材料
根据人民银行和证监部门以往认定工作,公安机关提请其认定时主要围绕以下材料进行准备: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交易场所设立的批复文件;
(四)犯罪嫌疑人笔录;
(五)受害人笔录;
(六)涉案公司与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客户签订的合同,会员(或加盟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七)电子交易平台的成交记录截屏;
(八)交易系统操作说明;
(九)有关交易规则、结算制度、风险控制和交收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司内部文件、书面宣传资料等书证,以及公司网站有关宣传内容等;
(十)委托成交记录、出入金记录、交收记录等交易系统数据;
(十一)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
(十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其他
一、关于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二、关于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通常指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可以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指买卖双方申报价格,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集中撮合。
连续竞价指交易市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
电子撮合指众多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指参与交易人员完全不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非交易信息。
做市商机制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买卖差价获取利润。
三、关于标准化合约
标准化合约通常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四、关于期货交易场所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目前,国内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主要有四家,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五、关于案件中的特殊情况
实践中,一些案件的嫌疑人在非法经营过程中,转移客户交易资金用于购买房产、偿还债务,或操控交易软件利用虚增的交易账户资金与客户对赌,甚至操控交易软件制造虚假交易行情,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犯罪。如案件中涉及上述情况,既要查证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犯罪事实,又要查证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综合判断案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