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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的协查非公开材料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金融监管研讨会上表示,当前中国证监会在跨境监管合作方面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跨境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还要进一步夯实。

中国证监会13日晚间披露了相关信息。在方星海看来,问题主要集中在:

一是由于境内外法律制度不同导致的跨境监管协作法律理解适用问题。方星海指出,根据中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的协查材料中如涉及非公开信息的,不得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少境外监管机构对此表示不理解。

二是由于各国监管体制机制不同,形成的监管执法措施手段不一致问题。方星海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全球证券期货领域跨境执法合作水平,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7年通过了增强版的多边备忘录(EMMoU),新增了五项跨境执法权限要求,分别为获取审计底稿、强制问询、冻结资产、获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记录、获取电话记录。但目前,中国证监会尚没有强制问询、获取互联网和电话记录等执法权力,难以签署这一EMMoU。

三是跨境金融活动日益活跃,带来的监管权限划分与冲突问题。方星海指出,随着金融跨境活动日益频繁,各国逐渐在不同程度上规定和扩展了其境内法律的域外适用情形,由此引发监管执法合作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相关冲突,逐步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解决。

方星海强调,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程度加深,内外双向跨境执法合作需求在数量和复杂程度上都有显著提升。在跨境监管合作中,一方面要通过持续的国际交流,深入理解各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不断增进共识、建立互信、避免误解;另一方面是要立足于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尊重各国法律法规和执法权限为基础,本着相互信任的态度,朝着相互依赖的方向,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尽最大努力协助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监管目标。(完) 中新社北京6月13日电 (记者 陈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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