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等传销的赃款会一律没收缴吗?会员是否有机会拿回损失
反传防骗快讯 打传前线 5月15日
云联惠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查以后,大部分云联惠会员保持沉默而选择不报案,甚至部分云联惠骨干成员在各个云联惠的群里维稳,把广州警方的打击说成配合,鼓动下面的人员不要去报案,以报案就无法拿回自己的钱相要挟。
特警在广州云联惠总部执法
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云联惠因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查以后,大部分云联惠会员保持沉默而选择不报案,甚至部分云联惠骨干成员在各个云联惠的群里维稳,把广州警方的打击说成配合,鼓动下面的人员不要去报案,以报案就无法拿回自己的钱相要挟。
另外,大部分人还期望云联惠能“起死回生",按照传销相关的法律规定,云联惠骨干人员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所以,这些会员不愿意相信云联惠是传销,甚至为云联惠开脱。
此前,一直有很多人认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不可以要回投入传销的钱。因为参加传销活动,是从事违法活动,虽然是基层传销人员,但不是受害人,钱都是上交到了高层的,对高层的所得,是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一律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这种传闻从何而来?
在20世纪90年代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参与者的投资款,会被定性为作为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种情况的确常见。其主要依据在于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在2007年8月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当时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明确表示,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在非法集资犯罪立法方面的完善,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特警在广州云联惠总部执法
而从广义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非法经营罪。
既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那其涉案财产如何处理就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相关法规。
在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8条规定:“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广州警方在云联惠总部放置通告牌
因此,对于传销犯罪涉案平台的资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缴了之,而是安排专门的部门进行清退工作,即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销犯罪案件,很多会员、投资人的身份是集资参会人和传销活动参与人,但在退赔问题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标准进行的。
而且在近年来的大量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也是将被告人是否积极配合清退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之一。比如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而在传销犯罪司法实践中,集资人既可以主动与投资人达成退赔协议,也可以在法院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相关退赔案例:
2017年7月31日,“华强币”一案终于作出最终判决。主犯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获刑九年半。同时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及损失清单另附;被告人张陆洋的投资款并入其罚金项执行。
2014年7月21日,苏州吴中区法院对宣称“百分之百返利”的苏州联购案进行一审宣判。四名被告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沈巍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饶益平、郑春喜、张金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同时各被告人退出的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按比例发还给相关被害人。
而在联购公司案中,沈巍巍等四人建立的联购网络公司及百家和购物网站中虽也存在区域代理、加盟商、会员等层级,但沈巍巍等四人并不在该层级之中,四被告人也不以会员消费金额计酬。因此,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所以,最终云联惠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还是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定罪目前还很难说。若云联惠最终按照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数罪并罚判刑,那些选择不报案的会员只能注定了血本无归。
在江苏省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本案审理期间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向涉案人员进行退赔,并得到大部分传销活动参与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告人被判决退赔被害人赃款5781138.98元。但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期未履行其法律责任,邱某某等44名投资人遂2016年8月向江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执行法官经与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联系,让其将赃款依法移交到江阳区法院,随即将该批案款按比例先行支付给了44名申请人。
而在很多案例中,不少投资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以便获得救济权利,如果能提供专业的相关证据,也会获得法官支持,再此不赘述。
反传防骗快讯更希望,云联惠会员能够用法院的思维来分析高额返现平台的运营模式,按照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计酬等传销特征逐一对照分析,自行得出平台是否涉嫌传销的判断。
在此,建议云联惠的会员尽快报案,过了7月9日在选择报案就晚了,因为那时候已经到了起诉阶段。不要幻想着云联惠还能“起死回生”,还期望自己接受的不是“最后一棒”。更不要抱着报案也无用的心理,认为现在虽然已经案发,等到法庭宣判以后拿回钱财可能要数年之后。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