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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刘平律师团队为重庆某涉黑恶案件出庭辩护

9月28日刘平律师团队为重庆某涉黑恶案件出庭辩护

某P2P公司车贷催收公司被检察机关定性为“恶势力”集团。
刘平律师团队4名主办律师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主要4名成员辩护。

 

刘平律师团队为重庆某涉黑恶案件出庭辩护

 

关于王某某被控聚众斗殴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大纲

辩护词大纲公开版本删除了证据分析部分,分析论证部分,以及不能公开的案件细节部分,仅公开部分观点内容。特此说明。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刘平律师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是普通的公司经营行为以及民间借贷经济纠纷;被告人王某某是公司普通员工,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不是积极参加者,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是普通的借贷公司的催收部门
(一)不能将公司正常的组织架构等同于犯罪集团组织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龚祯春是长沙万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明万某公司)川渝片区资产管理部主管。其他被告人成员是资产管理部的组长、催收员,其中王某某是最底层的催收员,负责催收工作。
明万某公司是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分公司,主要是业务是车辆贷款融资业务,也就是P2P金融业务。其业务模式已经非常成熟,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明万某公司内部有明确的组织框架:业务部、风控部、资产管理部等。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催收。各个部门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任何一个公司均存在领导层级的架构,任何一个公司的主要成员也一定是相对固定的。不能因为公司有组织架构,成员固定,员工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就将整个公司认定为犯罪集团。
公司一经合法注册,其内部的组织层次结构也是经过工商主管部门认可的组织层次,因此,不能将涉黑的公司的组织层次简单地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层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层次是非法的、只在其内部成员之间获得认可的组织层次,这些公司中的部分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只能依照其行为特征且依刑法分则的规定,该定何罪就定何罪,不能因为由于是公司中的主要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他们之间又具有完整的组织层次结构而反过来认定整个公司为犯罪集团。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基层催收人员因客户逾期还款在催收过程中与客户发生的法律纠纷。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大部分客户都不会与崔收人员发生纠纷,只有少部分客户组织人员殴打催收人员,组织人员到公司滋扰公司正常经营,才可能发生公司员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被迫与客户发生纠纷的情况,比如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不能因为部分崔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与部分客户发生了纠纷,就将整个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都认定为犯罪集团。
(二)资产管理部是为了正常催收维护贷款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目的而组成的
“犯罪集团都是以实施某一种或多种犯罪为目的而组成,为了实施某些违背道德或一般违法行为而纠合在一起的团伙,哪怕人数众多、组织严密,也不是犯罪集团,即使这样的团伙中个别人、或者某些人自作主张实施了单独的犯罪活动,也不能将整个团伙认定为犯罪集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14-115页。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结合本案来看,贷款公司资产管理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逾期还款的客户进行催收,而不是为了实施某一种犯罪目的而组成的。即便是者催收过程中,因为客户的挑衅而发生斗殴也只是众多客户中的极其少数的部分,而不是一般的常态。不能将少数案件的发生推断认为整个资产管理部就是通过聚众斗殴的方式来催收的。这是以偏概全,也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不能将正常的P2P公司贷款经营行为等同于非法放贷讨债活;资产管理部是依合同按步骤催收,催收费用是合法合规合理的费用
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客户,在逾期1-15日之内会电话催收,逾期7天会上门找客户,或者将抵押的车开走(也就是拖车),一般不会与客户发生冲突。并且在2017年年底之后不再采取“拖车”的发生,而是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客户申请贷款的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平台管理费、上门费、拖车费等。客户对这些贷款等成本费用均是明知的,且都在贷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上门费1000每人次,拖车费1500一次。如果客户在逾期1-15天内还款并不会产生上述费用,贷款公司也不会产生额外的成本支出。只有当逾期不还款,贷款公司需要额外支出成本给催收人员上门催收或者拖车才会产生上述成本。因此,上述成本也并不属于虚增债务。客户拿到的贷款额是车估值的八成以上,在加上公司正常经营的成本支出,公司的经营成本和利润是合理的,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二、王某某参与的两起指控事实,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王某某参与两起事实的起因
1.2017年9月15日的聚众斗殴起因是徐川龙、王某某到逾期未还贷款的客户王云龙家催收贷款,被无故殴打,并造成徐川龙脚骨折。后报警要求处理,但是并未得到解决。之后后双方为了协商解决贷款纠纷,相约在滕王阁茶楼谈判解决分歧而发生的。
2.2017年12月18日的聚众斗殴是因为客户刘俊宏组织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到贷款公司闹事,打砸公司财产,毁坏公司办公设施,并且扬言要再次组织人员到贷款公司闹事,资产管理部员工为了自卫才发生的斗殴行为。
可见,两起事实均是客户事先挑起的,且性质都极其恶劣。王某某等被告人具有防卫性质。其准备钢管工具等行为也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该起指控事实,具有偶发性,而不是双方事先预谋的聚众斗殴行为。
(二)关于王某某参与两起事实的经过、结果
1.2017年9月15日的聚众斗殴活动中,王某某只是用钢管打了对方的车,也并未伤及对方的人。此事后来不了了之。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徐川龙、王某某被客户殴打之后,有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不能属于其管辖范围。
2.2017年12月18日的聚众斗殴活动中,王某某并没有对斗殴中对方造成任何伤害,并没有打到任何人。其拿钢管工具的行为是受到雷金的指使。在地下车库的斗殴活动中,其到车库时,只看见公司的员工在跑,然后就驾车跑了,并没有参与实质斗殴行为。此事,贷款公司有报警,并且双方在派出所调解,达成了协议,并且进行了赔偿,双方都已经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三)王某某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只对“首要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聚众斗殴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只有在各地的高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意见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比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56号)中关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而学者一般认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之外积极参与斗殴实行行为的参与者。根据刑法条文规定的逻辑,积极参加者中的“参加”指称的是参加斗殴的实行行为,“积极”在实行中起主要作用。故积极参加者指实行斗殴行为的主要实行者,而不包括次要的实行者、一般的帮助者。”(主编: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下)》第969页)。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还是从刑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应当作出区别。结合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来分析,王某某并没有在斗殴过程中发挥什么主要作用,也没有直接致伤、致死他人。从职位来说,其只是一个催收员,属于最底层的员工。其一切行为均是听从组长、经理的安排,包括去拿钢管等工具。王某某虽然有直接参加斗殴行为,但是其只是次要的实行者,一般的帮助者。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是普通的借贷公司组织架构,不能将正常公司正常的组织架构等同于犯罪集团组织。贷款公司资产管理部是为了维护贷款公司的合法经济利益,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目的而组成的。不能将正常的P2P公司贷款经营行为等同于非法放贷讨债活;资产管理部是依合同按步骤催收,催收费用是合法合规合理的费用,不存在违法违规收取高额费用的情形。王某某参与的两起聚众斗殴案件中,王某某属于一般参加者,而不属于积极参加者,依法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属于从犯,而非主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一直如实供述,并未隐瞒任何情节,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在案发时其刚满18周岁不久,对从事工作的社会风险没有完整清晰的认识,主观恶性较小,可予以从宽处罚,既达到惩罚目的,又达到教育目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刘平律师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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