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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资讯 | “值班律师制度专题研讨会暨第11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综述

来源:尚权刑辩网

尚权资讯 | “值班律师制度专题研讨会暨第11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综述

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在我国建立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的发展。2014 年,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将“在法院、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列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推动了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随着试点的进行,值班律师制度在职责定位、运行机制和管理保障等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针对这一公共服务的性质、功能、与辩护人关系、权责利的平衡、工作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特殊规制等问题掀起了广泛讨论,存在许多争议和分歧。

2018年1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蓬莱市委市政府协办,蓬莱市司法局承办的“值班律师制度专题研讨会暨第十一届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在山东省蓬莱市举行。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各地方实务机关部门以及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的50余位专家、学者们出席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代表们认为,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集中反映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理论与实践的节点。要健全发展值班律师制度,需要针对这些问题量体裁衣,群策群力予以解决。

明确了值班律师制度的法治意义与制度功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值班律师对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的比率在近些年来获得较快发展,但辩护律师不足问题依旧十分突出。有的地区,整个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率不到14%。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角度、从防止冤假错案角度、从促进严格执法角度,从综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角度,等等方面都可论证,值班律师制度在当下中国是势在必行的一项改革举措。

(一)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基础性配套措施,事关司法改革的成败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关系到当前司法改革中许多制度性改革的成败以及能否“落地”。具体而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强调发挥法院对判决的决定性作用,其基本前提是发挥控辩双方的实质性作用,而以保障辩方诉讼权利为主要目的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显得至关重要;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协商为重要特征,这种制度、机制的良好运行显然离不开值班律师的参与。可以预见的是,值班律师的程序参与在今后将会成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可绕行的环节。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也指出,值班律师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性配套制度,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方面。值班律师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其合理构建还将有助于弥补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功能缺位,促进有效辩护、律师帮助的价值目标。

(二)有助于推进程序法治的发展

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胡增印从中国值班律师发展历程的角度,认为健全发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体现了中央对于人权保障事业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研究室副主任李寿伟从立法的角度梳理了我国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过程中的逐步发展,并指出值班律师制度最早是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中正式确定下来,并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更加宽广、深远的发展空间;值班律师制度在许多新型诉讼程序中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庭长戴长林补充道,目前,基层法院70%—80%的案件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这迫切需要值班律师的参与,促进程序分流的目标实现。此外,不认罪案件的比率达到30%左右。值班律师就可以及时帮助在押的被追诉人,就其受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提出申诉、控告,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

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是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是研究值班律师制度需要首先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是否属于第三种类型的法律帮助

李寿伟副主任认为,值班律师不同于委托和指派的律师,后两者的工作模式是律师主动去会见被追诉人,而律师值班则是被动等待被追诉人来咨询。戴长林庭长也认为,值班律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律师和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从字面含义上“值班”顾名思义是律师以固定时间和地点的方式接待被追诉人的咨询,而不是追踪、参与案件的整个诉讼流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陈国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出发,通过与域外法律规定比较,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下的子制度,在我国制度框架下可以理解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种。

陈卫东教授明确表示,值班律师应是第三种辩护类型,实质是弥补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在帮助被告人行使权利方面的空白地带,起到补充作用;值班律师既不是委托律师,也不是法援律师,它的范围远大于法律援助,如果把值班律师作为法援的有机部分,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能效将会大打折扣,走不长远。与上述观点有所差异的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雷小政副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应定位于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律师功能缺位的地方,是应急性公共服务,是特殊形式的法律援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董坤主张,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入法”,值班律师的诉讼角色、功能定位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如果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那么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其应当属于新的诉讼参与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初殿清副教授认为,值班律师是在现有辩护职能体系下新增加的一种程序角色,用于填充被追诉人到案与正式辩护人到位之间的空白,并建议值班律师应该是每案都有的、常设的过渡性资源。北京交通大学郭烁副教授认为,赋予何种角色关键是看它对于被追诉人的功能,值班律师就是辩护人一种,没有必要围绕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等进行文字考究。“法律帮助”的提法已经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终结了历史使命,现在再次在值班律师制度的语境下提出、强调,可能会造成认识上的混乱。

(二)应当以相应诉讼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为参照

值班律师工作职责与值班律师制度基本定位紧密相关,合理界定其工作职责范围是会议要讨论的重点问题。现行规定对值班律师的权限规定过窄且不明确,引起与会专家普遍关注和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值班律师比照辩护律师的权利如何。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胜友从基层实践的角度反思仅仅将值班律师限定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层面的不足,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和权利,例如律师在场权。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从律师工作的经验出发,指出了关于值班律师权限不明晰的问题,尤其提到了值班律师对于操作规范中禁止性条款难以合理把握的问题,并举出了由于这种权限不明晰导致值班律师险受处罚并且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的事例。对于值班律师工作的操作标准化问题,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认为,任何一个律师业务如果采取严格的标准化指引必然会“挂一漏万”,而且最后必然导致律师仅仅是走形式,去满足形式上的指标,缺乏实质效果;应当依靠律师行业自律,依靠律师职业伦理的提升来解决相关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建议,今后不仅要充实值班律师的权利还要使得权责体系对应起来,分类型讨论值班律师权利问题,并简要概括了值班律师应该享有的权利类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认罪认罚程序必须以事实为基础,所以律师的介入必需要有相关渠道来获取和把握案件事实,因此值班律师的合理阅卷是十分必要的。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则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对象有了显著增加,还需审查和证明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而原有的证明对象,与定罪量刑有关事实,尤其与定罪有关的事实的证明标准不能降低,因此这类案件的证据问题将会更加复杂的角度,支持了值班律师的定位应向辩护人靠近,需要赋予他们阅卷权的观点。董坤副研究员持不同观点,他认为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可能不符合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三)公共法律服务的案件范围

此外,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同定位会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案件范围的大小造成不同的影响。李寿伟副主任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的案件实际上更需要值班律师的帮助。戴长林庭长在认同该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目前,值班律师制度除了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案件外,还可以进一步拓宽适用范围,如探索在疑难的民商事案件中、劳动仲裁案件中适用值班律师制度,使有困难且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民群众都能获得帮助。

如何让值班律师发挥实质性作用

关于值班律师如何发挥实质作用的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是否拓宽其权限范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委会委员郑思科指出,目前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权限过窄,其角色主要是程序见证者而非参与人。针对此问题,他从检察实践经验出发,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放宽规定,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从而更好地对定罪量刑提供咨询和帮助。毛立新律师通过实践案例指出值班律师制度适用中存在操作不便利的问题:首先,就解答法律咨询而言,实践中看守所的在押人员并没有如法律预设那样有着强烈的交流要求,主要是因为看守所和工作站之间没有提供给在押犯人交流的机制;其次,在引导和转交法律援助资料方面,看守所没有提供给被追诉人和值班律师进行沟通的通道和机制,完全的物理隔绝;最后,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申诉控告功能在实践中基本无法实现。毛立新律师指出公检法三机关要合理配合以确保制度落地实施和良性运转。值班律师要独立于法援辩护人和委托辩护人。由于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的范围很有限,只有通过值班律师这种经济便捷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达到比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桐辉从值班律师不仅要审查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是否查清,而且还需审查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其证据工作量和难度,不是减少而是增加的角度,呼应了毛立新主任应当赋予其更多权限的主张。

(二)是否拓宽其人员范围

针对是否充分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值班律师的工作,陈卫东教授指出,值班律师应当充分运用社会力量,仅由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值班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应当具备包容的思维,值班律师不一定仅由律师担任,可以考虑发挥全国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甚至是高校的教师、法科学生在值班律师制度中的作用。又如,戴长林庭长认为,推进辩护全覆盖,律师数量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尤其是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我国可以通过允许并规范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人士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来缓解值班律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值班律师具有不出庭、不收费的特点,不用担心其利用个人资源扰乱法治秩序。对此,陈国庆专委认为,我国律师的人数和经费是比较大的问题。未来如何完善发展、促进司法公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未来的刑事案件都应有律师帮助,现在主要是通过法律援助来实现,未来可以探索由国家出资设立公职律师,由法学院的学生、离职退休的司法人员等人士来提供法律援助的路径,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提供支持力。对此,也有意见指出,社会力量参与值班律师,也要处理好案件信息保密义务、参与人员的特殊保障问题。尤其是一些看守所不在市区,也要考虑退休人员的身体因素等问题。教育部门在容许退休老教师参与支边支教问题上就存在许多争议,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促进律师队伍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积极参与、规范参与。

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

对于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及其相关问题,与会专家们各抒己见。讨论的具体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值班律师工作模式与常设机构

值班律师工作模式的选择,即值班律师的工作是采取“驻点式”抑或“随案式”等模式。陈卫东教授认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应当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的工作站,规定地点提供法律帮助。侦查期间,值班律师应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期间,值班律师就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而拥有会见、阅卷权的值班律师只能在法院审判阶段。但是,在较小规模的地区,也可以因地制宜,仅设立一个值班律师工作站。初殿清副教授认为,值班律师的工作模式应以“驻点”为原则,在资源紧张的地区,如果探索采用电话或者远程视频咨询等工作模式,则应当继续讨论是否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以克服空间上的隔绝性以及办案机关设置的人为障碍,从而保证被追诉人及时有效的获得帮助。

陈国庆专委认为,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目前只在看守所和法院派驻值班律师,是否可以在检察机关也派驻值班律师,设立法援工作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其认为如果有需要,可以在检察院设立法援工作站或者及时安排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因为98.4%的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其中92.1%的案件会被法院定罪,98.4%的案件会被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目前北京、浙江等地的检察机关已经做到了值班律师的定点化、固定化。郑思科检察官支持推广检察机关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他认为,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应当超出认罪认罚案件,并建议在监狱也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因为每年有大量的刑事申诉案件,包括不服法院裁判的已服刑人员,也需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在赞同上述观点的同时,也表达了个人对值班律师工作站以及派驻等概念的担忧:这些概念的定位并不明确,可能出现利益固化的问题,如俄罗斯值班律师曾出现“警察带领值班费用并代为签字”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名单的选派机制等。

(二)各阶段值班律师工作的衔接

郑思科检察官认为,目前在值班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各个阶段值班律师的工作衔接不畅,侦查、起诉阶段由一个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到审判阶段由另一个律师提供帮助。由于相互之间工作的不畅通,导致审判阶段的值班律师需要重新了解案情,甚至出现完全不同的辩护方向的情况,导致程序回流。究竟应该统一设置一个法律援助办公室由一个律师负责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法律帮助,还是由各个阶段的值班律师分别提供法律帮助,是一个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节点偏后,主要集中在法院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未来应当允许值班律师在诉讼活动的全部阶段介入案件,并且应当明确值班律师的权责范围和职业风险。

值班律师的待遇保障

值班律师的待遇保障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决定值班律师制度推行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之一。

(一)全国保障情况与问题

司法部法律援助司副司长孙春英介绍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出台后,绝大多数省份将值班律师经费纳入了法律援助的经费,通过设立专项经费,将值班律师补贴纳入政府购买项目,强化了经费保障:去年1到10月份,各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答咨询16.7万余人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1.9万余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值班律师的待遇保障工作在取得稳步进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律师资源不均衡、不充足和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提高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协调财政部门,明确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范围,指导地方明确或者调整值班律师的补贴标准;协调财政部把值班律师补贴纳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列支。她建议通过统筹跨区域调配律师资源、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地方保障样本与问题

蓬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文敏从基层工作实践的角度介绍了当地值班律师制度经费保障情况:2014年烟台市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站,召集律师从事值班律师工作。派驻人员的费用每天在150-300元之间,但没有专项经费保障,而且实践中案子多经费少。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高文龙律师指出,在值班律师收入很少的情况下即使给了值班律师阅卷权,其行使权利的动力也会不足。毛立新律师亦认为,应当适当提高值班律师的待遇,保障其权利行使和工作的积极性。陈卫东教授认为,值班律师制度需要建立在物质基础上,但要注意区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但是提供值班律师服务不能仅仅是国家的义务,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没有国家为整个社会提供全部免费的法律服务的模式,因为这样做会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国家可以划拨一部分财政,同时探索由当事人分担和社会募集相结合的方式。他主张大力提倡社会律师对社会的公益心,提高社会律师参与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建议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新鲜事物,其发展和成熟需要一个过程。针对上述几项有待探索和解决的突出问题,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建议:

(一)注重发挥值班律师在审前羁押中的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远将当下的值班律师工作评价、概括为“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即看似全过程都有值班律师的参与和见证,但往往在被追诉人最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值班律师没有到位,全覆盖可能等于没覆盖。辩护律师的帮助什么时候介入很重要,如果没做到位,会产生一系列消极的法律后果,覆盖的“地方”不合理同样相当于没覆盖。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较为紧迫的环节是需要律师及时介入的,比如讯问环节、送交看守所之前的24小时。此外,他认为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延长的审批、甚至重新计算时限的环节都有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必要性。

(二)从制度层面确保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周洪波教授认为,影响当事人对值班律师信任的因素有很多,市场模式更有利于当事人对值班律师产生信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刘仁琦认为只有建立信任关系,被告人才会愿意说出事实。如果交流过程中律师不了解案件,将很难取得被告人信任。通过阅卷和会见能让两者建立夯实的信任关系,既能照顾到诉讼公正,又能给出一定的指引,是公正和效率的简单结合。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则认为“信任”来自制度性的关系,是行业信任,来源于职业规范和其他司法实践赋予值班律师的信任关系,而非值班律师个人的原因。提高行业职业道德、规范行业行为才是建立信任关系的根源。

(三)完善值班律师职业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

雷小政副教授主张对值班律师要有长远的国家培训计划。在审前程序中提供改变强制措施申请、提出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和申诉等法律帮助并非易事,甚至更见功夫。郑思科检察官主张建立值班律师职业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虽然值班律师制度基本上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事业,但也要适当提高值班律师的职业待遇,调动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应当提高对履职情况的相关准入、考核标准,尤其是确保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要过关,要在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出法律帮助和建议,建立以业务类型为标准的值班律师体系;明确职权范围,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控告、申诉机制,探索值班律师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方式方法,以期第一时间发现被追诉者不被羁押的条件;加强对职责履行的监督,建立值班律师的后期追踪制度。

 

小结

毋庸置疑,本次研讨会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正如陈卫东教授所言,值班律师制度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虽然制度和理论上的研讨不能第一时间解决所有问题,但是经过严谨的论证、思想的碰撞将加深我们对该议题的深层认识。值班律师定会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次研讨会对贯彻司法改革精神,促进人权保障,提升司法质量和公信力进行了有益探索,以期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

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整理人:孟婕、崔永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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