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十人”论坛 | 黄太云:关于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三点看法
来源:尚权刑辩网
5月26日上午,第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司法实务工作者、高校师生、媒体记者等70余人共同研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
本次论坛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晓璐主持,德恒管理合伙人王兆峰致辞。京城十位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许兰亭、钱列阳、郝春莉、刘卫东、王兆峰、赵运恒、毛立新、朱勇辉、毛洪涛律师分别发言。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国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李贵方,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刘计划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
以下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原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在论坛上进行的发言。
本次研讨会将刑诉法修正草案的内容作为研讨重点,很及时,说明大家非常关心刑诉法的修改对国家法治进程的影响。我就以下三个问题作些点评:
关于完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应研究对监察委留置措施的制约和监督问题
刚才,几乎所有的发言者都谈到了刑诉法应加强对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制约。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应否相互制约?回答是肯定的。《监察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从防止权力不被滥用的角度来看,也应加强制约。习总书记曾经在讲话中深刻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最近有不少法律专家发表文章,刚才律师们在发言中也认为,留置就其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来说,与刑事强制措施几乎一样,可以折抵刑期。从我国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和世界公认对人权的保障最低标准要求,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应该经过司法程序决定。大家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无需检察院批准,无需检察院监督,律师也不让介入,普遍表示了担心。有些还担忧,现在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不能再走过场。刑诉法明确要求如果涉及非法取证,办案警察都应出庭作证。如果被告人庭审中提出监察机关办案非法取证问题,办案人员是否做好了出庭的准备?刑诉法是否应当规定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出庭?如果办案人员不出庭,非法证据如何排除?庭审怎么实质化?这些问题的确需要在刑诉法修正时认真研究。
有人认为律师不能介入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理由,一是监察委办案执行的是监察法,不是刑诉法,因此律师不要介入;二是监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特殊性,取证的特殊性,而且这类案件又往往涉及国家机密,因此律师不宜介入。这种理由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中办国办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刑诉法从来没有规定,因为案件涉及到国家绝密、机密,就不许律师介入和辩护。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和身份
认罪认罚从宽是个好制度,但现在的律师值班制度有点不伦不类,关键在于值班律师的地位不清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他是不是辩护人?肯定不是,既没有受到委托、也不是指定辩护。他也不是法援律师,因为没有受法援机构指派。因此,值班律师没有要求会见、阅卷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案件的辩护人,所以地位非常尴尬。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他只是作为嫌疑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一个“见证人”,办案机关让值班律师在场主要目的是让他证明办案机关要求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志愿性、合法性。我个人的看法是应该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和身份。否则,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全覆盖可能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应认识到与国外适用范围有较大差别
关于缺席审判,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平衡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因为缺席审判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毕竟有明显影响,而辩护权保障与公正审判是紧密联系的。国外的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非常窄,量不大,只在非常必要情况下才实行缺席审判:一是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不适用重罪案件;二是被告故意逃避审判,比如开庭休庭后脱逃了,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三是被告在法庭审理中因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法官驱逐出法庭。但是,尽管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但是庭审中被告的律师辩护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一样都不能少。我国的刑诉法修正草案主要针对贪官,而且主要是重罪,与国外的缺席审判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另外,对于大家提到的对目前刑诉法执行状况不满意问题,我要说的是,首先,要承认我们法律还不完善,但也要看到我们的法律修改一次比一次更完善。即便法律不完善,还有两高司法解释和有关办案机关的细则规定予以补足和完善,这些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法律、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规定再好,如果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不高还是不行。现在大家反映的刑诉法执行中的问题,主要还是办案机关没有严格执行刑诉法所致。因此,说到底,刑诉法能否有效贯彻执行,最终还是取决于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