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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吸毒致幻挟持儿子作人质如何定性

  【案情】        2015年某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后,感觉不适到医院就医。次日7时许,其带着4岁的儿子来到菜市场,抢走一把割肉尖刀。7时20分许,又来到某政府部门,将尖刀架于儿子脖子上,无故要求见市领导。后被告人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及群众又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小时,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警察最终趁被告人不备将其控制,解救出的孩子经鉴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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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听从诈骗电话毁坏取款机行为的性质

   【案情回放】        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接到冒充公安局的诈骗电话,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园路543号农业银行ATM机处,按电话指示将人民币2700元汇至对方账号。后又听从电话指示,为消除转账痕迹,在明知会损坏ATM机的情况下,将随身携带的一瓶可乐倒入该机放款口,致机器损坏。经鉴定,物损达人民币37635元。        2015年11月25日,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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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的同案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基本案情】  去年8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自来水公司家属楼被害人程志豪经营的铁牛鞋店,张某负责望风,陈某从西侧窗户护栏上的空隙钻入室内,将室内人民币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被二人挥霍。  同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陈某来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客运小区家属楼,二人用铁锹撬开该小区物业窗户护栏,陈某从窗户钻入室内并把门锁打开,二人将室内3部手机(未作价)和1盒玉溪香烟(未作价)盗走后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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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致不能还款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情郭某为某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8月,因企业扩大规模的需要,郭某想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公司财务状况不好,郭某怕因此影响顺利贷款,就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中对经营数字作了虚假填报,夸大了企业的销售和盈利规模,同时提供了有效抵押担保。之后,银行批准了对某电器厂的贷款,贷款数额为300万元。贷款下拨后,因全球次贷危机的影响,企业亏损严重,郭某为了弥补亏损,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购买债券股票,后因经营不善导致投资血本无归,不能归还银行贷款。在银行催还贷款时,郭某逃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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