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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刑事法官理念重塑

一、问题的提出:非法证据的排除客观存在
2009年4月,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出路”为主题的“齐鲁刑事法治论坛第六讲”,在山东大学法学院101学术报告厅举办。参加论坛的法官认为,“非法取证会导致冤假错案,现实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适用。我从事了这么长时间的刑事审判却从来没有适用过这个规则。一件也没有,报纸上我也没有见到过。”【1】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凤毛麟角,这是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观点,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似乎成了有力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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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近期,笔者作为二审辩护律师,承办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与走私、买卖象牙制品有关的刑事案件,其中九名上诉人一审判处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笔者的当事人郭某涉案9万多元,一审判处4年有期徒刑,其他同案分别获刑8至11年。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根本原因在于对现有司法解释的机械适用,由此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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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须谨慎

【案情】
2014年7月23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有前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躲在偏僻路段寻找抢劫目标,发现2名年轻女子在路上行走,怀疑其是“小姐”,遂上前将二人拦下,自称是某派出所的民警,要二人交出钱财才放她们走,见两女子面露犹豫之色,王某就将口袋中的尖刀亮出一部分,两女子交出手机2部后才得以脱身。检察院对王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并认为其具有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处罚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量刑。法院最终没有认定王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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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 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编者按:
在第15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了更好地展示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风貌和成效,我们选择了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部分案例,推出这组“聚焦知识产权审判系列”三篇报道。这组报道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人民法院一年来为保护创新型经济所做出的努力。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越来越不陌生。然而,知识创新与知产侵权常常相伴而行。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审判了几起知识产权案件,展示了司法保护创新的力度。这些案件提醒我们:侵犯知识产权,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而且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翻印畅销书 单位受罚个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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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抓捕转化型犯罪中因抓捕不当引发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的有关规定处罚。抗拒抓捕成为转化型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抓捕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是否过限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犯罪份子是否构成抗拒抓捕,是否可以转化为其他犯罪。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抗拒抓捕”不能一概地认定构成了转化型犯罪。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强制措施的本质来看,抓捕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准强制措施,抓捕行为本身也存在合法性、正当性和过限性问题,不当或过限抓捕在性质上应属不法,而由此引起适度反抗,只要在目的、方法、手段、程度等方面符合限定的条件,就不应解释为抗拒抓捕,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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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卖假货的要当心了

近期,在微信“朋友圈”里低价售卖“名牌”箱包、化妆品有泛滥趋势,极低的价格显示它们不是真的。这些在“朋友圈”里卖假货的人究竟出于哪些目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十分淡薄,虽然他们大多有正当工作,在“朋友圈”里卖包只是为了赚点零花钱,但却没有意识到售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瞄准“圈内人”——4被告人卖假包被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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