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以及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全球刑事审判界的一种共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刑罚向着轻缓的方向发展已经无可避免。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
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系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理解与认定存在众多分歧。单位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仅指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还是也包括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执业执照的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不按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型、范围行医的人,是否成为本罪主体;医生以外人员,如护理、检验、药剂人员行医,能否认定为本罪主体等。本文仅就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进行探析,以求教于同仁。
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
【案情】
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甲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乙。被告人甲辩称是以购买价出售毒品给乙,自己未从中牟利。
【分歧】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罪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理由是依据常用字典的解释和通常的理解,“贩卖”一词当然包含“牟利”之义。第二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理由是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甲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约0.5克贩卖给吸毒人员乙。被告人甲辩称是以购买价出售毒品给乙,自己未从中牟利。
【分歧】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贩卖毒品罪是否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第一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罪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理由是依据常用字典的解释和通常的理解,“贩卖”一词当然包含“牟利”之义。第二种意见认为贩卖毒品罪不要求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理由是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本案胡某的行为是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案情】
胡某入室盗窃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余元),被周某发现后胡某逃离,周某追赶时,胡某为阻止便用木棍对周某殴打,胡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
对胡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胡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未遂。转化型抢劫罪既然被立法者拟制为抢劫罪,自然要用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衡量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胡某入室盗窃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余元),被周某发现后胡某逃离,周某追赶时,胡某为阻止便用木棍对周某殴打,胡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分歧】
对胡某行为构成抢劫罪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胡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何种犯罪形态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一经转化就既遂,不存在未遂形态。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未遂。转化型抢劫罪既然被立法者拟制为抢劫罪,自然要用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来衡量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形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单位过失犯罪:以罪过形态为视角的研究
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单位过失犯罪。单位犯罪过失是单位具有的一种独立于单位内部人员的整体性罪过形式,具体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为获利种植罂粟提取鸦片膏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
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朱某某伙同他人在其老家老屋四周自留地里种植大量罂粟。朱某某在罂粟成熟后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请人联系买家。2010年8月16日,朱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鸦片膏2695克。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私自种植,又以其为原料加工、提炼毒品鸦片2695克,应认定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制作成鸦片膏,数量达2695克,在进行贩卖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认定为犯贩卖毒品罪(未遂)。
【评析】
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朱某某伙同他人在其老家老屋四周自留地里种植大量罂粟。朱某某在罂粟成熟后割取罂粟浆液,制作成鸦片膏,并请人联系买家。2010年8月16日,朱某某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鸦片膏2695克。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私自种植,又以其为原料加工、提炼毒品鸦片2695克,应认定为犯非法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并将其制作成鸦片膏,数量达2695克,在进行贩卖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应认定为犯贩卖毒品罪(未遂)。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