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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之辨——兼谈经济犯罪案件审判理念

作者 ‖ 蔡绍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阅读提示:文章系作者根据自己在江苏高院司法讲堂的讲稿整理修改而成,内容包括四方面问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非法占有目的;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以《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指导,重新审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一、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合同欺诈是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指欺诈行为人为达到欺诈之目的,以合同形式为手段,以订立、履行合同为途径,不公平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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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020号:在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如何准确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新明,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新明犯合同诈骗罪,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王新明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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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折的权利----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现状与反思

读而思duersi  摘要: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赋予并保障会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羁押场所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而且不会影响诉讼进行。国际准则和域外规则关于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的内容较为丰富,能够给我国提供借鉴。目前,我国亲属会见权只有行政法规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基本没有落实,未成年未决在押人员的亲属会见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将来应当以正式立法明确赋予未决在押人员亲属会见权,通过《刑事诉讼法》或《看守所法》的方式,把亲属会见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并对这种权利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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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被告人会见亲属权尚待明确

读而思duersi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除服刑期间罪犯有权会见亲属或监护人外,我国法律对被羁押的被告人会见亲属问题并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保障的日益加强,刑诉法应赋予被羁押的被告人会见亲属权。理由如下:     第一,涉嫌犯罪人员从被侦查羁押到法院判决生效,要经历漫长的羁押期限,如果有法定延长情形,其羁押期限则更长。我国刑事法律坚持无罪推定理念,比起服刑人员,对未被判决的被告人权利的剥夺应当是有限度的,仅使其不妨害诉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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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悬案之首: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


简单描述:
白银市连环杀人案,是指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在中国甘肃省白银市有9名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凶手专挑红衣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具极强的隐蔽性,造成巨大的社会恐慌。经警方交叉比对证实9起案件均为同一人所为。2004年,白银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详细案情,并悬赏20万人民币,希望能够取得线索,但至今案件仍未侦破。
案情经过:
白银市连环杀人案
日期 1988年5月26日
1994年7月27日
1998年1月16日
1998年1月19日
1998年7月30日
19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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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判例:到底何为《刑法》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内容提要】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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