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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刑事责任能力研究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我国现行《刑法》确立的是刑事责任能力三分制的制度。〔1〕追究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在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问题较多,通过本文,笔者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盼能厘清一二。
一、各国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立法例综述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按照通说,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对自己行为加以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能力。简言之,即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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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引言
在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正当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看似犯罪,实则属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在法律上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的刑法论著中一般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合法化事由或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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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中问题的完善

内容摘要:本文以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实践为素材,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方式等几个方面揭示、评析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运作情况。在此基础上,笔者力图使完善取保候审的进路既能代表一定理论导向,又能契合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改革方向。
关键词:取保候审 保证方式 完善改进
近年来,理论界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如何完善讨论颇多,很多学者也在与外国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此笔者不揣浅陋,通过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实践的一些了解,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中的问题略抒管见。
一、研究:以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实践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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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分析

近年来,一些地方瓦斯爆炸、矿井透水、重大火灾、建设工程坍塌等重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稳定,制约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失。从2004年至今河南省新安县检察院办理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已经成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不可小觑。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的特点
1、涉案人员文化程度较底,安全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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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角下的沉默权

沉默权,从字面含义上来理解,是指不说话的权利。而刑事沉默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来自官方的提问有拒绝回答或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以及对于具体问题的拒绝回答,原则上不得作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以物理强制或者精神强制等方法侵害这一权利所获得的陈述,不得作为指控陈述人有罪的证据使用。沉默权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美国则在人权宣言中就宣扬沉默权,并将其上升为一种宪法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后,美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加拿大,沉默权也是一项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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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免证特权制度的立法借鉴

[内容摘要]
在刑事诉讼中,如实作证是每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同时又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了免证特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免证特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笔者试对免证特权制度略作分析,以求教同仁。
[关键词] 作证义务 免证特权  立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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