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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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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诉讼案例】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庐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楼9号蜀山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综合楼七层,组织机构代码61030114-2。法定代表人:王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潮群,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扬,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113-0。法定代表人:朱才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勇,该局案件审理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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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06|李伟、梁伟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四 川 省 眉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眉刑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生于1956年6月25日,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原河南省商丘市贸易局干部,住河南省虞城县人民路西段。2000年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碧英,四川眉山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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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利放贷行为的刑法命运

【内容提要】受建国以来长期推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高利放贷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高利放贷行为处理不一的混乱局面。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进行考察,可以发现,高利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和立法精神,对之应作无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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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必要性与质证技术研究

【出处】《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中文摘要】由于指纹鉴定中错误鉴定、标准不一、管理混乱等问题日益突显,指纹类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指纹鉴定的技术性问题与鉴定人展开辩论以充分证明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或不可靠性,这就显得十分必要。指纹类专家辅助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选任,并被赋予一定的诉讼权利才能充分地准备质证。在庭审中,指纹类专家辅助人应当就指纹鉴定的程序性规范与鉴定依据的科学性、可靠性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个案的指纹鉴定展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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