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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认定收购中学生的盗窃物品的行为

[案情]
熊某是一废品收购店老板,2012年下半年先后多次收购14岁中学生袁某和15岁中学生沈某某盗窃所得的电线、铝锭子等金属赃物,后因他人举报熊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熊某收购的金属赃物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本案中,熊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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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人权的保障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刑事诉讼法进一步适应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和法治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做出了积极努力。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又一部法律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显著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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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法律分析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应如何理解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加之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为此,笔者试着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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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解释论视野下作证义务的豁免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其中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作证豁免权。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作证豁免权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还是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可以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既有权选择不出庭作证,又有权拒绝接受办案人员向自己了解案情。下面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就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法律条文进行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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