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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因故收监执行徒刑的,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0法研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60-3-19

执行日期:1960-3-19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年2月24日〔60〕法研字第19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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