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0法研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60-3-19
执行日期:1960-3-19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年2月24日〔60〕法研字第19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0法研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60-3-19
执行日期:1960-3-19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960年2月24日〔60〕法研字第19号来文收悉。关于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立即收监执行,收监后的刑期如何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从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