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57]高检二字第80号
发布日期:1957-1-25
执行日期:1957-1-2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