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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57]高检二字第80号

发布日期:1957-1-25

执行日期:1957-1-25

失效日期:20020225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运输检察院:

  本院连续接到浙江、江西、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来函请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复文称:“经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不是都需要加以逮捕的,某些人民法院把逮捕被告人视为起诉的条件是错误的。”本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经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可由法院自行决定逮捕。

  相关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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