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上半年,某县水产局局长张某同党委书记李某商议,为争取省海洋与渔业局在项目申请中的关心和支持,决定从下属单位借款32000元用于购买购物卡送给省里领导,并让商场专门开具了办公设备发票。购物卡被退回,后二人产生非法占有故意,决定将购物卡私吞。但将发票拿回单位准备报销时因发现开具办公设备的项目名称不符等原因无法在单位平账,后二人便以申报项目需要用钱为由向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索要32000元,后李某按照二人要求将钱交给水产局会计,张某二人拿到钱后将该笔钱归还给下属单位。后李某的项目得到顺利审批。
疑罪从无:被控行贿21万、三次翻供经再审后终获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栾某,原系扬中市某厂厂长,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0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11日对其监视居住,19日被逮捕。2001年12月从扬中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辩护人翁文,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犯行贿罪、伪证罪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1日作出(2001)扬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矿工偷挖其他公司矿石构成盗窃罪
2011年6月29日,矿工江某与同伙商议后,携带钢钎、铁锤等工具,从广西藤县大黎镇东安村六怀冲海大铅锌矿窿道窜到蒙山县陈塘镇罗应村矿区同拾一号矿点,挖走蒙山县耀华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石600.5公斤,价值人民币5321.3元。江某等人从该窿口背运矿石到藤县大黎镇东安村窿道内途中,被公安干警抓获。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江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江某挖矿石属国家矿产资源,应属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笔者认为江某构成盗窃罪。
本案在开庭审理中,江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江某挖矿石属国家矿产资源,应属非法采矿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但笔者认为江某构成盗窃罪。
山东两律师因看守所拒绝安排会见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
刘金滨与焦作市看守所不履行安排律师会见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焦行终字第00005号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展开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滨,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山东省淄博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焦作市看守所。住所地:焦作市黄河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西200米。法定代表人程豹,男,所长。委托代理人薛海斌,男,焦作市公安局监管支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卢宁,男,焦作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
强行闯入女友家中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郝某系同居关系且已同居两年,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渐恶化。2016年3月16日,二人因故再次大吵,郝某便正式提出分手,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几次劝解,郝某仍决意分手。2016年4月6日晚,李某酒后来到郝某的父母家,借着酒劲使劲敲门,并以解决问题为由,强行闯入,郝某及其父母要求离开,李某非但不离开,还摔打家中物品,威胁如报警就将郝某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后便在客厅住下。直到4月8日上午10时许,郝某趁其熟睡之际报警,后在出警人员的劝解下离开。
二、分歧意见:
现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产生分歧意见。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郝某系同居关系且已同居两年,二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日渐恶化。2016年3月16日,二人因故再次大吵,郝某便正式提出分手,搬回父母家居住。后经几次劝解,郝某仍决意分手。2016年4月6日晚,李某酒后来到郝某的父母家,借着酒劲使劲敲门,并以解决问题为由,强行闯入,郝某及其父母要求离开,李某非但不离开,还摔打家中物品,威胁如报警就将郝某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后便在客厅住下。直到4月8日上午10时许,郝某趁其熟睡之际报警,后在出警人员的劝解下离开。
二、分歧意见:
现就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产生分歧意见。
公安讯问笔录与同步视频资料明显不符,强奸罪被告人被判无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5年7月5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杜永清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5日,根据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2016年1月7日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