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荷兰的后印象派画家梵高是位极度疯狂的艺术家,为了获得一个女人的欢心,不惜割下自己的一只耳朵作为爱的礼物予以奉献。梵高割耳的故事流传百年,也许只不过是他的一种身体自治行为。而现实生活中,好好的一双耳朵被损坏一只,事情最终如一片树叶随风飘逝,不留下任何痕迹,值得深思。这是发生在一个农民工身上的事件。 沿海某大城市一公安派出所根据举报,在其辖区内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农民工黄某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从派出所出来后,黄某感到自己右耳听力明显下降,遂去医院检查,诊断结论为“右耳鼓膜穿孔伴外耳道及鼓膜充血”。
我国刑事错案成因及防控对策
【内容提要】一个案件最终被认定为刑事错案一般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刑事错案的形成有着错综复杂的因素,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最终导致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可能出现刑事错案。减少刑事错案,应立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依法侦查取证;正确认识检察引导侦查机制;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减少外部因素对司法权的干预,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关键词】刑事错案,发生机制,防控对策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39号: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国桢,男,1952年6月10日生,原系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兼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2011年4月7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3被告人陈晓晖,男,,原系上海唯远信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咸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2011年4月2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逮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蔡院以被告人徐国桢、陈晓晖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同观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解读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人“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解读】一、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目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关部门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884号: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
周龙苗、虞平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 分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特定关系人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以给非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或合作经营等为名,使非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或不参与管理却获取报酬、分取利润,事后非特定关系人将“薪酬”、“利润”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以共同受贿论处。【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舟刑初字第18号(2011年5月10日)。【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