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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一审判离婚二审上诉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辩护人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2013)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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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特殊体质者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2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天赐在其居住处,因琐事殴打被害人刘桐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掩埋于院内。被告人刘天赐为掩饰犯罪行为,假意与村民寻找被害人刘桐。后因尸体腐败发生膨胀,被告人刘天赐多次用自制扎枪捅扎尸体进行放气。2012年12月初,被告人刘天赐为毁尸灭迹,将尸体肢解后抛弃。经鉴定,被害人刘桐系死亡后被他人用锐器分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天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并在作案后分尸灭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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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揽储任务挪用公款存入所在银行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在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宋根某(原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电厂支行客户经理)为完成揽储任务,遂请其朋友王长某(已判决,时任启心村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的便利帮其存款,王长某安排该村报账员李某(已判决)采取多造预算的方式分5次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村信用社取出该村资金后,王长某和李某分别在2009年6月13日、6月18日、9月27日、11月6日及2010年3月31日将现金5万元、1万元、24万元、30万元、8万元共计68万元存入宋根某所工作的中国工商银行焦作电厂支行开设的账号1709×××××××××××的李某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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