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有效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方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投入,提高办案效率,正确及时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是诉讼经济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它适用广泛,使用率高。
浅谈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在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现实性与必要性,并进一步说明了刑事案件精神损害的界定和赔偿的诉讼方式。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在民事领域,侵害他人人身权与特定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当侵权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而构成犯罪时,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大量因为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证券犯罪立法调整及罪刑关系协调
加入WTO后,国内证券市场在运行模式、经营理念等诸多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我们应对现行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从理论上对证券犯罪罪刑关系进行合理修正,确保我国证券市场朝着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
一、惩治证券违规犯罪原则调整与关系协调
(一)协调证券市场稳定与打击证券犯罪的平衡关系
一、惩治证券违规犯罪原则调整与关系协调
(一)协调证券市场稳定与打击证券犯罪的平衡关系
合同诈骗罪与经济欺诈的特征及防范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的宽松政治环境和灵活的经济政策,千方百计规避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甚至诈骗犯罪活动,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刑法也对合同诈骗罪列了专条。为在实践中正确认识和区别合同诈骗罪和经济欺诈行为,本文拟对这二者的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的措施,帮助企业不受骗或少受骗。
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1、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案情
2003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立忠在南京市下关区划子村路口,见被害人胡某单身在路上行走即产生抢劫歹念。当胡某从其身边经过时,程立忠从胡某身后卡住其脖子,用硬壳“美登”牌香烟盒顶住胡某太阳穴,并用语言威胁胡某不许喊叫,让其跟随至煤炭厂围墙下,试图抢劫钱物,但见胡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没有现金和值钱物品,便威胁胡某要用硫酸毁容,胡某即谎称愿意带其到家中取钱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了防止胡某喊叫与反抗,程立忠仍用右手卡住胡某脖子,左手握一块鹅卵石顶住胡某头部,跟随胡某来到其男友徐某家中,被徐某及其父发觉并抓获。[1]①
分歧意见
2003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立忠在南京市下关区划子村路口,见被害人胡某单身在路上行走即产生抢劫歹念。当胡某从其身边经过时,程立忠从胡某身后卡住其脖子,用硬壳“美登”牌香烟盒顶住胡某太阳穴,并用语言威胁胡某不许喊叫,让其跟随至煤炭厂围墙下,试图抢劫钱物,但见胡某随身携带的包中没有现金和值钱物品,便威胁胡某要用硫酸毁容,胡某即谎称愿意带其到家中取钱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了防止胡某喊叫与反抗,程立忠仍用右手卡住胡某脖子,左手握一块鹅卵石顶住胡某头部,跟随胡某来到其男友徐某家中,被徐某及其父发觉并抓获。[1]①
分歧意见
被告人应享有简化审程序变更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三条赋予了被告人是否适用“简化审”程序的选择权,人民检察院适用简化审方式的建议权、同意权,人民法院建议权、征求意见权和决定权。同时将程序启动和决定时间限定在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开始到审理案件之前。但未明确赋予被告人在庭审开始时是否有适用该程序的变更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