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辨析

由于1997年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界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往往意见分歧较大。为了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运用刑法武器打击犯罪,有必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作进一步的研究,把握好立法精神与立法目的。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包括四种类型,现分述如下:

Continue Reading

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并不必然等于绑架

朱明锁、吴振兴同志撰写的《结合犯与想象竞合犯辨析》一文(下简称“朱文”)。该文认为,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其主要理由是:非法拘禁与敲诈勒索互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因为刑法上明文将该牵连的两个犯罪行为结合为一罪,即绑架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仅有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这两个虽有牵连但完全独立的行为,而缺乏其他的条件,则不构成绑架罪。

Continue Reading

老汉之死如何定性

2000年7月6日,向某驾驶一辆“面的”车途经赵某(65岁)经营的公用电话时接到传呼,便下车在赵某的电话亭回机。其友通过来电显示得知向某所用的电话机号码后便将电话挂断,尔后用手机打向某所用的公用电话,双方通话约2分钟。赵某要向某付1元钱电话费,向某则认为公用电话没有打出无需付费,两人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向某用拳头打了赵某的头部等处数拳,被在场群众拉开。赵某坚持要向某付电话费,见向某要走,就往其“面的”车的驾驶室里挤,向某见赵某往自己的座位上挤,便用手推了赵某一下,致使赵某摔倒在车下。向某下车看了一下赵某,见其身上没有流血,认为赵某是装的,即上车离开现场。赵某当场死亡。

Continue Reading

本案是否应定诈骗罪

张某因宅基地与邻居李某多次发生吵打。2000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纠打,张某在纠打中被李某打伤。为报复李某,张某对外扬言,谁把李某打成残疾,自己愿意给付5万元作为报酬。在本地打工的外地人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上门找到张某,称自己愿意干。张某信以为真,当场给付王某现金2.5万元,并答应事后再给付另一半。谁知王某得款后当夜携款逃回老家,后被抓获。

Continue Reading

本案应如何定性

2001年1月1日晚上9时许,孙某未征得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驾驶履带式推土机在公路上行驶。此时,任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随后同向行驶,与推土机追尾相撞,摩托车起火燃烧。孙某既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也没有报警,驾驶推土机逃离现场。任某当场死亡,坐在摩托车上的任某之妻杨某胸部遭坚硬物件撞击后在未能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致使肺破裂,血气胸合并死亡。检察机关以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后,就如何定罪量刑形成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Continue Reading

故意杀人后乘机劫取财物行为之定性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从此结束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长期纷争。《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后见财临时起意,乘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批复》没有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此也争论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Continue Reading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