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西方法律制度加以继受或移植,已成为一条公认的重要路径。然而,必须看到的是,由于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比较注定是有难度甚至是有风险的。
谈少年刑事审判中的审教结合
笔者根据刑事审判的实际情况,结合刑事审判中的实践经验,将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成功的经验做法,如庭前社会、家庭背景调查,庭审中的教育,判后回访、考察、帮教等运用到部分刑事案件中,对部分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审教结合的审判方式,同时建立缓、管、免进行回访帮教制度。这一做法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盗窃问题严重,但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现实。究其原因,还是立法上不完备所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高检的解释规定单位盗窃按自然人盗窃处理,似乎执法有据,但细琢磨这个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属于越权解释。同时,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为单位盗窃的构成要件,与刑法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违背,实际上是把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作为单位盗窃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解释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解释关于单位盗窃的定罪与量刑难以适用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只能通过完善立法予以解决。
一、对单位盗窃解释的发展变化
一、对单位盗窃解释的发展变化
中国式量刑指南的建构
“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习惯什么时候形成以及形成的原因,似乎还没有人详文考证。在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别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作为人民法院新世纪的工作主题之后,量刑应予以重视恐怕应是题中之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刘家琛副院长所言:“刑罚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的观点,本身就违反我国刑罚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因为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量刑是轻是重,严格地讲都是错案,都是对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刑罚轻一点、重一点没关系的观念已经到了影响我们实现司法公正的地步。
关于王凤民贪污 挪用公款案的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只对挪用公款及某些“特定公物”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对其以犯罪论处,一般由主管部门按党纪政纪处理。在我国,土地属于特殊的非特定公物,土地使用权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凤民
案由:贪污、挪用公款
一审案号:?2001?濮中刑初字第54号
二审案号:?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63号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凤民
案由:贪污、挪用公款
一审案号:?2001?濮中刑初字第54号
二审案号:?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63号
一、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