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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邮件拿走邮寄物品怎样定性

王某是邮政工作人员,由于他刚参加这项工作,因此,对邮件、电报等感到很新奇,无事时总摆弄一下这些东西,不是捏捏里面装的什么,就是对着灯光照照里面写的什么。时间一长,这种坏习惯进一步升级,只要哪天晚上由他值班,他就要偷拆别人的邮件,如果遇到他喜爱的东西,他就偷偷地拿走。两个月内,他竟作案9起,私拆信件和邮包30余件,拿走邮件内价值近5000元的物品19件。这些物品大都是玩具之类。因此,他玩了以后不是扔掉,就是拿回去送了人。案发后,司法机关对王某的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了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邮件和电报的行为。其特点有如下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邮政人员才能构成;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所为。本案王某不论从主体和所侵犯的客体上看,还是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看,都符合该罪的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了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数额虽然不大但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有两层意思:一层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就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全国范围掌握的“数额较大”标准以500元—2000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变通掌握,比如河南省以800元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一层是盗窃的数额虽不大、或不太大,但是,盗窃的次数比较多,情节较重的,依法也应构成此罪。本案中,虽然王某盗窃的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但是,他秘密窃取的次数比较多,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其属于邮政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私拆邮件,监守自盗,情节严重。因此,根据刑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不仅构成了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而且还构成了盗窃罪,但处理时应按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原则定罪处罚,即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理由是: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一)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在形式上均可独立的构成犯罪。(二)数行为必须是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三)数行为必须具备牵连关系,并呈现出数行为之间的主从关系。从本案中看,王某的主观故意和目的是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和电报,但私拆他人邮件的过程中,又多次盗窃了邮件内的物品。前后两种行为不仅有牵连关系,而且都触犯了刑法上的罪名。这种情况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又因为“牵连犯”一般实行的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盗窃罪刑罚比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要重,所以,王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法制日报
董正平丽君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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