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彭某在任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王某、李某、喻某贿赂款322万元。在得知王某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后,彭某退还喻某银行卡一张及11.8万元。不久,彭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分歧】 对于彭某已退还喻某的受贿款物应否追缴? 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案发前已将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违法所得财物对于受贿人来说已经不复存在;而行贿人收回退还的款物,原本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物,故不应追缴。
《人民法院报》:抢劫后又迫使被害人出具欠条的罪行认定
【案情】刘某、石某、刘某某、邓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注入水银的骰子,邀约汪某某到茶楼一包间内打牌。在打牌过程中,石某、刘某、刘某某、邓某以汪某某打牌作弊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汪某某交出钱财。汪某某被迫将随身携带的2700元现金以及佩戴的金项链交出,并向石某出具5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四被告人将现金分赃并将赃物变卖后挥霍。【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四被告人在一起暴力之下当场劫财和要求被害人写下欠条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一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殴打被害人之后将被害人的款物劫走的行为构成抢劫。
驾驶机动车辆高速冲关时将检查人员撞死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高速冲关时将检查人员撞死,驾驶员主观态度是否将做为为其定刑的依据?【案例要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控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为何最终宣告缓刑?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绥化市。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明丽,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深度:公安机关指供的定性及其证据排除问题
作者:纵 博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17年第2期 引言
受贿人转送部分贿赂款帮助行贿人打点如何定性?
【案情】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民政所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审核社会散居孤儿过程中,为某村党支部书记薛某(另案处理)骗取2011年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提供方便,将部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核通过,并且非法收受薛某现金2.3万元。后刘某又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股长郭某(另案处理),该赃款已追退。2013年5月14日,检察院通知刘某接受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被控犯受贿罪。
【分歧】
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疑问,但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出现了意见分歧: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某镇民政所会计的职务便利,在审核社会散居孤儿过程中,为某村党支部书记薛某(另案处理)骗取2011年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提供方便,将部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审核通过,并且非法收受薛某现金2.3万元。后刘某又将其中的1万元送给民政局社会福利股股长郭某(另案处理),该赃款已追退。2013年5月14日,检察院通知刘某接受排查询问时,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被控犯受贿罪。
【分歧】
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疑问,但对受贿数额的认定出现了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