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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挪用公款案件中出借行为的法律探析

内容提要:通过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出借行为的法律探析, 辨明其与民事出借行为的区别和联系,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思路和方法。

挪用公款是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且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最高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数次专门为此下发了有关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指导审判实践。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各地法院理解不一,裁判各异,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公正。本文仅对挪用公款中的出借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如何对其准确定性。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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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罚金刑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对策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1979年刑法就正式确立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更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刑的广泛适用,是现代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罪基本刑罚的状况,符合刑罚经济的要求,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要求。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犯罪分子不缴纳罚金的情况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在并处罚金的情况下,自由刑的判处与罚金刑的缴纳是分离的,使得大多数的罚金刑演变成一纸空文。这种现象的存在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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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贪污犯量刑问题探析

对共同贪污中的从犯和情节并非严重的主犯如何处罚,存在分歧。主要有“分别说”与“统一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应以个人所得数额为基准适用法定刑,后者认为应一律以共同贪污的总数额作为确定其刑事责任和基准而适用法定刑,然后再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从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分别说”应当更符合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已经明文确定了以个人所得数额科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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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研究

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职务性的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引起了我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因为这种特殊主体的违法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它不仅干扰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践踏了国家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败坏了社会风气,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重视和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研究,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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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拘留折抵刑期的探讨

笔者在这里所说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较为严重的人而对其在一定期间内限制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对于刑事拘留折抵刑期的问题刑法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在这里赘述。但是,对于行为人就同一犯罪事实而言,人民法院对其先采取的妨害民事诉讼的拘留强制措施是否可以折抵刑期,在目前的执法过程中,是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要折抵刑期的。现就此问题笔者谈一些拙见的看法。
一、 都是“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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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审”需要配套措施

2003年3月14日,高法、高检和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笔者认为,该《意见》的适用应注意一些配套措施的适用。
一、应通过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被告人的“自愿”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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