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离婚后,经人介绍与余某(男)相识,2001年11月,双方开始同居。在共同生活中,李某发现余某好吃懒做,游手好闲,遂产生终止交往的念头,并于2002年3月回娘家居住。4月4日夜,李某回家途中遇到余某,余某让李某回家,李某不从,并说要断绝往来。余某恼羞成怒,将李某强拉到自己的住处,对李某痛打后又强行和其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余某。
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李某和余某的同居关系没解除,基于同居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李某和余某的同居关系没解除,基于同居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