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小学文化,原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人。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辩护人籍凯,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田某甲,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铁山经营所工农社区工人。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1.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从一则以盗窃公诉后定性侵占的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案情】
黄某到县城某小炒店就餐,同桌的有覃某、梁某。覃某就餐完离开时,黄某发现旁边椅子上有一台苹果手机及一个钱包,就认为是覃某忘了拿走。顿时萌生将手机及钱包拒为已有的想法,不待就餐完毕就将手机及钱包装入手提袋中匆匆离开,同桌梁某埋头吃饭并未能察觉。待梁某就餐完后发现放置在旁边椅子上的手机及钱包不翼而飞,在店内寻找无果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调查发现黄某有重大嫌疑,此时黄某才知道其认为是覃某遗忘的手机和钱包实为梁某所有,但拒不承认。
【分歧】
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黄某到县城某小炒店就餐,同桌的有覃某、梁某。覃某就餐完离开时,黄某发现旁边椅子上有一台苹果手机及一个钱包,就认为是覃某忘了拿走。顿时萌生将手机及钱包拒为已有的想法,不待就餐完毕就将手机及钱包装入手提袋中匆匆离开,同桌梁某埋头吃饭并未能察觉。待梁某就餐完后发现放置在旁边椅子上的手机及钱包不翼而飞,在店内寻找无果随即报案。公安人员调查发现黄某有重大嫌疑,此时黄某才知道其认为是覃某遗忘的手机和钱包实为梁某所有,但拒不承认。
【分歧】
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盗窃一般文物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
【案情回放】2015年10月11日下午、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两次至被害人徐某祥承包拆迁的老宅,采用木板锯锯拆的手段,窃得镶嵌于房梁上的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清代花旗松木人物故事长条双面雕板一件(经鉴定系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23,750元),后在运赃途中被当场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所有的一般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涉案赃物的价值有上海市文物局出具的文物鉴定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予以证实,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宇、李某发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报》:利用微信绑定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裁判要旨窃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己的微信平台上予以绑定,进而处分卡内资金,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案情】被告人陈嘉莹于2016年7月5日至7月9日期间,与被害人金思懿一起乘坐“海洋量子号”游轮至日本游玩。期间被告人陈嘉莹在被害人金思懿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微信号为chan0115的微信绑定被害人金思懿卡号为62284803825175641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将该卡内资金人民币19800元分别转入4个不同的微信账号内,并为自己的手机充值人民币100元,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9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嘉莹在浦东国际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贪污受贿案件司法实务裁判规则81条(实用)
就受贿罪在实务裁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根据《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作了简略整理和分析,力求凸显裁判规则,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目录贪污罪裁判要旨1-25贿罪裁判要旨(总则部分)26-43受贿罪裁判要旨(主体认定)44-53受贿罪裁判要旨(行为认定)54-74受贿罪裁判要旨(数额认定)75-79特定关系人及既遂未遂(80-81)1、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管理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裁判要旨: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