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累犯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基于同一前罪的数罪(含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均符合累犯的规定,是“先从重,后并罚”还是“先并罚,后从重”?若“先从重,后并罚”,对于同种数罪来讲,并案时是一次认定累犯,而因客观原因不能并案的连续犯则会出现数次认定累犯,是否有重复认定之嫌?其量刑差别又如何理解?若“先并罚,后从重”,对于异种数罪而言,是否又少考虑了个罪的累犯认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作法不一。
一、基于同一前罪的数罪,是否存在累犯多次认定问题
一、基于同一前罪的数罪,是否存在累犯多次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