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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要求退货未果后暴力威胁退款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朱某以72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朱某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绝后,朱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朱某800元钱。四天后,朱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数日后,朱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本案构成何罪,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为纠集数人对被害人薛某进行威胁和殴打,薛某不得已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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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基础与制度构建

建立在社会一般意识或社会通念上存在的报应观念基础之上的传统司法模式在预防、控制犯罪、弥补被害人损失方面暴露出缺陷,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矫正犯罪的预期。刑事和解引入了补偿性的积极惩罚、非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等新思路,试图纠正传统司法在防治犯罪效果上的不足,它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去看待犯罪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对犯罪所造成伤害的适当的反应方式。
一、刑事和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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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害人所得高息的处理

【案情】
被告人范某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编造老年公寓扩建等理由,向被害人陈某、胡某、牛某等55人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40万元,事后除支付高额利息和归还本金667万元外(其中李某借款数额193万元,归还数额为210万元;牛某借款数额25万元,归还数额为28万元;胡某借款数额240万元,归还数额为270万元),案发前其余均无法归还。法院判决:一、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责令退赔陈某等人款项。
后,范某以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其向胡某借款240万元、还款270万元,胡某多得的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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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听证程序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引入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民权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等,对非刑事司法赔偿问题作了规定,但它有其存在的根据,即司法侵权的可能性和现实存在以及国家对司法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可。我国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在2012年对《国家赔偿法》所作的修订中,没有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作出具体的修改,缺乏可操作性。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适用的程序,缺乏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有效途径。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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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辩律师保密特权制度的完善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新增了辩护律师的保密特权——“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一条文标志着律师保密特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正式确立。但目前法律对律师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及行使程序均缺乏具体规定。虽然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在英美法系已有数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上由模糊到相对完备需要一个过程。下面笔者就这一新制度的法律完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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