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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对未成年违法者给予罚金是否得当问题分析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笔者基于一个简单的理由——未成年无独立的财产,经常思考“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是否适当”。从事审判执行工作多年来,历历在目的执行该类罚款或罚金的具体过程,使得自己这一思考愈发强烈,欲罢不能。时至今日,权衡利弊,权且为自己的思考作一了断。笔者认为,应禁止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
一、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和谐社会建设决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给予罚款或罚金是不应当的
1、常态之下,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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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坚持“疑罪从无”

坚持“疑罪从无”规则,需要注意避免两个误区:一个是将“疑罪从无”等同于“放纵犯罪”,不敢或者不愿坚持“疑罪从无”;另一个是错误适用“疑罪从无”规则,只要有疑点就不敢下判。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发表题为《论疑罪从无》的文章,强调指出:疑罪从无的最大风险就是有可能放纵犯罪,而疑罪从有的最大恶果就是有可能出现冤假错案。两害相权取其轻,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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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仍可缓

【要旨】
从有证据证明犯罪分子实施了漏罪事实到法院审理这一过程的任一时间点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即应适用刑法第77条第1款,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依然符合缓刑条件的,仍可以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
【案情】
2007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沈某某、陈某某、陈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共谋抢劫后,携带刀具、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进入本区高滩岩正街38号游戏厅,采取持刀威胁、用透明胶带捆绑、捂嘴等手段,抢劫被害人黄某500余元,价值700元的三星M608手机1部,黄金戒指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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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尤其是对犯严重危及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减刑予以了限制适用,延长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本文结合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对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的必要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在2006年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报告》中,对这一死刑基本刑事政策,再次予以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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