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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共同犯罪中主犯已死亡能否认定从犯

【案情】
李某、刘某俩人共同实施了入室盗窃犯罪行为,犯罪活动由刘某策划,其中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负责望风。后刘某因意外事故已死亡,现李某被逮捕。
【分歧】
本案中,能否认定为李某从犯,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主、从犯是相互依存的。既然共同犯罪中的刘某已经死亡,主犯不存在了,从犯当然也就不存在,只能根据李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其罪轻的情节而不能认定其为从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已经死亡,但其主犯的地位是不变的,只是因其死亡法律对其免于追究,相对应的李某从犯的地位也应不变,应认定其为从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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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2012年4月7日,被告人蒋某与段某同骑一辆电瓶车到康某电动车销售点,两人在店内四处张望,假意要买一辆电瓶车,当康某与他人做生意,打开抽屉准备找他人钱的时候,蒋某发现抽屉里面有钱。二人经商量后,被告人段某以买电瓶车为由将康某缠住假装谈价格,蒋某趁机将康某抽屉里面的近4000元现金盗走,康某发现后拽住蒋的电瓶车不让走,蒋某将康某打伤后逃跑,段某逃跑时被村民抓获。经法医鉴定康某损伤为轻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段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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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电数量无法确定时的盗窃罪认定

【案情】
2013年7月25日,广西南丹某供电企业在对辖区内用电户进行用电检查时,发现黎某开办的加工厂用电异常,经过调查,最终确认该加工厂采用挂外线的方法,使一台自有设备绕越计量从主线路直接用电。由于窃电时间无法确定,供电企业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并结合该台设备功率计算出了其窃电总量9720度,电费总计6638元。因数额较大,供电企业随即将黎某的窃电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争议】
关于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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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该案能否刑事和解

【案情】
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贺某开车载刘某到某村一赌场找人。在准备离开时,正好遇见刚从赌场出来的两个年青人(阻止开赌场),因刘某认识其中一个人,便答应带他们回县城。还未出村时,被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黑色别克车拦住,李某某伙同五、六个人围住砸烂贺某的车,李某某持匕首将贺某刺伤,经鉴定,贺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庭审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贺某赔礼道歉,达成了赔偿X万元的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从宽处罚的建议。
【分歧】
该案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并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有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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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区分

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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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行为之定性

[案情]
2009年10月,受安徽省太和县财政局委托,个体工商户苗某经营的五金经销总汇成为太和县家电下乡补贴代垫直补销售网点。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苗某从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71张,并利用家电下乡产品实行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补贴后由财政支付的便利条件,编造其已将所购标识卡的家电销售给农民的信息,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33730.45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苗某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33730.4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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