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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虚拟假账套取资金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
2010年3月,王某经人介绍,被聘请到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王某家急需3万元资金,遂产生了以记假账从出纳处将钱转走,把责任推给出纳的念头。同年7月,王某请人到银行办了一张卡,王某虚记了两笔费用共计3元,让出纳将这3万元通过网银转入卡上,王某将钱从卡上取走,一部分给了其父亲,一部分存入自己银行卡。
【分歧】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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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反锁”厕内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案情】
2013年11月底的一个傍晚,王某路过日照市某村,当其走到巷子口附近时,发现一户人家的出租屋内亮着灯,门开着,屋内桌子上摆放着一台新式笔记本电脑,看到四周无人,屋主魏某又独自居住,遂生盗窃之意。经过观察和等待,趁魏某上厕所之机,王某将厕所门反锁。随后,潜入房间,将电脑电源线拔下和电脑一起装到包里,然后翻找看有无其它贵重物品。此时,屋主魏某听到有人进入自己的房间,而且还在找东西,便想开门一看究竟,却没想到厕所门被反锁打不开,无奈只能大声呼救。王某立刻拿上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和智能手机(价值1100元)后离开。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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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心主义”之我见

庭审中心主义是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应当具有与其他法治国家庭审中心主义的共同特点:首先,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一审程序中,在上诉程序中难以真正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其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主要存在于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再次,严格意义上的庭审中心主义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如果没有以庭审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审判活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地位就不可能确立,审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也无以产生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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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庭”现象与“藐视法庭罪”

前些年,香港TVB法政类电视剧《法证先锋》、《真相》等的热播大家可能还有印象,且不说其精彩、引人入胜的桥段让观众们欲罢不能,一句“本席要控告你藐视法庭”,让多少人对法庭肃然起敬。然而,近些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却出现了一种极为“奇葩”的“闹庭”现象——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不针对对方当事人,而是针对法官、法庭,进行“死磕”或者“胡搅蛮缠”,使庄严肃静的法庭,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声音。此刻对照一下域外“藐视法庭罪”的设置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
一、藐视法庭罪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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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实施完毕发现被害人身上无财物属抢劫既遂

【案情】
2012年7月,汪某为劫取钱财,伙同余某、郑某、严某等人,携带钢筋、木棍、匕首等作案工具,在县城某小区寻找抢劫目标。晚上8时许,汪某等人在某小区东边侧门将张某带到县城郊区小树林里。汪某等人在较长时间内轮流用钢筋、木棍和匕首殴打、威胁张某,欲抢劫张某的钱财,而张某确实身无半文。汪某等人无奈放掉张某,接着又去寻找抢劫目标。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汪某等人犯抢劫罪均无异议,但对认定是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存在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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