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告人乙(甲系乙儿子),由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洛河村右转向中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关镇东风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不慎将被害人丙撞倒,后甲驾车逃逸。事故中因肇事车辆的后视镜及保险杠损坏,故现场遗留有一个后视镜及若干保险杠碎片。被害人丙经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经竹溪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丙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无责任。
某日,被告人甲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告人乙(甲系乙儿子),由湖北省竹溪县水坪镇洛河村右转向中峰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城关镇东风村委会路口路段时,不慎将被害人丙撞倒,后甲驾车逃逸。事故中因肇事车辆的后视镜及保险杠损坏,故现场遗留有一个后视镜及若干保险杠碎片。被害人丙经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次日,经竹溪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死亡原因鉴定:丙系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丙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