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4期 内容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对于该要件的性质与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两高2016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对以往司法解释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此应当进行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以便为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法理根据。
《人民法院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 亲生子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情】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德与其同居女友张某红未婚生育一子刘某。同年5月,张某红再次怀孕并失去工作,刘某德遂让赵某泽等人帮忙寻找买家,欲将刘某卖掉,并多次劝说张某红同意此事。后经赵某泽等人联系,刘某德与张某红将刘某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买卖双方签订了“送养协议书”。刘某德、张某红、赵某泽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5000元、1.8万元。
《人民司法》:一个判例精解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分
【案情】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金环,原系四川省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高阀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金环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三峡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金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1.其向郭永祥送钱是为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得到公正处理,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利益归属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其行为是单位行贿。2.其与金剑一起向姜吉祥所送5万欧元是金剑出资兑换并由金剑直接交给姜吉祥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金环,原系四川省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高阀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金环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三峡项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金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称:1.其向郭永祥送钱是为了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得到公正处理,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利益归属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其行为是单位行贿。2.其与金剑一起向姜吉祥所送5万欧元是金剑出资兑换并由金剑直接交给姜吉祥的,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检察日报》:以使用性质是否相同认定多次挪用公款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对多次挪用公款行为的数额认定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题。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二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笔者针对挪用公款后的使用性质是否相同,探讨多次挪用公款的情形中数额认定问题。
向失足妇女传授卖淫技巧如何定性?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建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股东,住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忠实,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日新,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长安镇康城酒店股东,住东莞市。因涉嫌犯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案情】 犯罪嫌疑人易某与刘某平时因生意问题有过节。某日,易某知道将与刘某在一公共场合见面,遂通知其好友何某,后何某纠集李某等众多朋友携带砍刀、木棍等器械同易某一起前往该地点。刘某先到,易某等人随后赶到,何某、李某等人在易某的号令下,与易某一起手持砍刀、木棍等器械将刘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构成轻伤。 【分歧】 一方聚集多人殴打一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易某等人为报复刘某,以伤害为目的,持械伤害刘某的身体,造成了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