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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因向未成年人取证存瑕疵、公安讯问未录像盗窃罪被告依法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文盲,户籍地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审理经过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环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庆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5)环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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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该如何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既侵犯了公私所有权,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一直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而入户抢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由此可见,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二是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原因是“被发现”。据此我们可以清晰认定何种情况下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而转化后该如何量刑又存在两种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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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合租人彼此相熟、可随意进出房间时如何认定入户盗窃?

  【裁判要旨】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之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案号 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80号 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78号【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钢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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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如何认定信用卡分期产品恶意透支

                    目前,我国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消费分期,指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购买某商品、服务时,所应支付的款项可通过信用卡账户分期入账扣收。二是账单分期,持卡人使用发卡行信用卡进行普通透支消费后,在账单日之前,可向发卡行申请将该期账单转成分期付款形式进行偿还,也有部分银行在客户消费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将该笔定额自动转为分期付款。三是现金分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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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借条后假借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索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岳母家玩耍时,无意间发现抽屉里有一张他人出具给其岳母的借条,金额为五千元。王某于是将该借条盗走,然后找到债务人,称是岳母让自己来收钱的。债务人认识王某,知道他是债权人的女婿,于是将五千元现金支付给王某。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但从事实上看,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就丧失了追索权,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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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随意打开车门致电动车主误撞死亡为何最终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吕××,男,1966年6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2016年6月6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法院查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2月1日午间,被告人吕××将车牌号为鲁××的桑塔纳牌小客车头北尾南停放在本区364路公交车双桥农场站附近东侧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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