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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控合同诈骗一审获刑十一年二审为何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小兰,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汉族,高中文化,广西荣谊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住南宁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月7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黄梓洋,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仕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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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警察告诉家属不用请律师时

“就这种小案子请什么律师嘛,浪费钱”“我们就是走个流程,人关两天就出来了,没有请律师的必要”可以说,上述两句,是笔者执业以来接受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家属,问及对方为何不及时请律师时最常听到的回答。作为一名靠办案子吃饭的执业律师,说实话,听到上面两句话是格外刺耳的。这不是明摆着要来砸我们的饭碗吗?反过来站在当事人一方的角度,笔者在此也大胆猜想,若是当事人家属听到这两句话,想必也会比较迷茫吧?请?可连警察都说没有必要。不请?但警察把人抓都抓了,他的话还能信吗?请是不请,反正且得纠结一阵儿呢。在此,笔者仅想针对此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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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长“稳控”上访人员4小时被控非法拘禁获罪免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闫某的确处于一种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闫某是配合合乡党委、政府的工作,履行职务行为,没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另一方面,闫某的稳控手段不当,导致所有村民到派出所“讨说法”,不得已而案发。虽然闫某没有遭受刑事处罚,但是却背上了犯罪的标签,无论谁是案中的闫某,都会认为自己是个“冤大头”。但是,回过头来看,闫某的行为确实不符合“刑警队长”的标准。附【文书正文】案号: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朔刑初字第257号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中共党员,山阴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原马营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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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但不存在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一审法院审查后应依法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审判前的该程序问题不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 一审:(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一复96316912号【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刘越高、曾湘灵。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李晓、刘越高多次密谋,要物色一名有钱女子,劫取钱财,然后杀人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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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侦查至审判阶段一直辩称系梦游时抢劫如何处理?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无业,现住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身份证号码:X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道君、龙双志,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4〕2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华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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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狱生活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作者:三体针眼画师来源:“知乎”、“法律读品”公众号我整个家族三代狱警,到我这终结了。从我外公开始,我的父母、我的姑伯叔婶舅姨基本上都是狱警,我的同辈姐弟兄妹和很多同学,也都穿上了制服。非城市监狱的大型监狱,通常就是一个设施完备,五脏齐全的小城镇,我在这里出生,在这里长大,24 岁毕业工作之前都生活在这座监狱里。是的,听起来很像“小萝卜头”。从小所见所闻习以为常的东西,成年后和朋友一说他们都觉得很新奇,所以我觉得可以在这里和大家唠唠,20 多年的记忆有些杂乱,就不系统阐述了,挑记忆里有意思的事件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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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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