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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法官采用辩护方提供证据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定案根据,是否具有正当性?

  近日,某媒体朋友向作者咨询药某职务犯罪案件,并提供了该案一审判决书供作者研究。因未能研判全案证据及旁听庭审,对该案定性及量刑,不便发表意见。但是,作者在判决书中间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该案法官在认可辩护意见的前提下,竟然采用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被告人具有相关犯罪事实的根据,言道:“本院认为某事实确如辩护人所述,但是被告人药某供述(当庭翻供,并陈述遭受非法监视居住,长期疲劳审讯),......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提供的XXX的笔记本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药某构成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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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慌不择路误闯派出所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10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8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9月9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并决定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3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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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案例看寻衅滋事中强拿硬要行为和抢劫的区别

  【案情】:2004年6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阳锋、古如平、邱国、张生等人分骑两辆摩托车去南康市区“紫荆城”玩,经过南康市文化局转弯处时,四被告人发现前面坐在一辆三轮摩托车上的黎梅时,阳锋故意用摩托车灯变光照射黎梅,并和其他三被告人一起起哄口头调戏黎梅,同在三轮摩托车上的被害人黄坤(黎梅男朋友)指责四被告人不该调戏黎梅。阳锋骑摩托车搭着邱国、张生追上前以黄坤骂了他们为由,将三轮摩托车拦下,并要黄坤下车。黄坤不肯下车,阳锋即叫其他被告人:“拿刀来,如不下车,就一刀捅掉他去”。黄坤无奈下了车,阳锋强行拉着黄坤走进南康市中心农贸市场附近的一漆黑的巷子内,并叫其他三人守住黎梅,不准其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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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大队长冒充副局长以办理取保为名收取财物被控诈骗获刑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曾任婺源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长,因涉嫌犯诈骗罪、受贿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婺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2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6日由婺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万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志强,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4)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诈骗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7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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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198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公安部法规局: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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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云南一律师被法官铐篮球架下曝晒40分钟

  2009年07月13日 09:22:41  来源:京华时报         事发云南澄江县法院 系因法官不满律师庭审笔录签字        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走,律师随即被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下。玉溪市中院昨日通报,当事法官做法错误,将对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事件    律师对庭审笔录提出异议        7月10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何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澄江县法院民事一庭庭长洪猛单独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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