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投稿邮箱:cankaoytz@163.com【按语】“疲劳审讯”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据此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在以前较有争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明确要求“讯问应当保证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从实际看,连续、长时间的讯问,不给饮食、不让休息,客观上会导致嫌疑人、被告人肉体或精神上的剧烈痛苦。最高法院的最新指导案例指出,该行为已足以迫使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其意愿供述,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是一种“变相肉刑”,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此情况下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因超时讯问、未录音录像、在看守所外讯问被控故意杀人宣告无罪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兴富,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市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伍某甲、伍某乙、伍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路边的野花能采吗?---农民采“野花”被判刑的另类解读
作者简介丁风(微信13588583412),靖霖所管理合伙人,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先后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曾获法医病理、临床、痕迹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资格;曾荣获市级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官”荣誉称号。在《浙江检察》、《反渎职侵权工作与指导》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获得浙江省律协律师论坛论文集一等奖、华东六省一市律师论坛论文集三等奖等多项荣誉。一、采花农民冤不冤?《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省卢氏县一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3株“野花”,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
农民采三株兰花判三缓三并处罚金三千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运换,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运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运换到庭参加了诉讼。
按数量应处十年以上徒刑为何最终获刑三年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XX,曾用名**,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2011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蒙志灵,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一起检察院抗诉案件看买卖烟花爆竹是否属于买卖爆炸物?
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湖北汉江监狱服刑。辩护人刘某甲。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湖北省沙洋马良监狱服刑。审理经过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梁某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京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鄂荆门刑终字第00028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