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德肖微茨《致年轻律师的信》,这恰好弥补了我那篇文章的不足。关于德肖微茨的身份,同行们都知道,他不仅是哈佛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而且是“美国最不受约束的自由律师和最出色的人权辩护律师之一”。
构成贩卖毒品罪无需以牟利为要件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占有的是毒品,为获得财产性利益而与他人非法交换,或者为了这种交换而购买毒品的,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在本质上是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相关规定,用毒品换取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尽管大多数贩毒案件中均是加价出售,存在牟利目的,但不能认为贩卖毒品罪一定要以牟利为目的方可定罪。
刘平律师:死刑辩护要点概括
目前有67个死刑罪名分别设置在刑法的47个条文中。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案件的辩护主要集中在量刑上,也就是主要集中的“免死”上的辩护。这种类型的辩护存在若干特征,本文从辩护律师的角度阐述“免死”上的辩护观点。
从询问语言的角度看辩护律师在会见中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会见中,应当时刻注意法律风险,尤其是因为会见过程中使用的语言和询问方式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为语言不当而产生教唆或者串供的嫌疑,否则即便没有构成犯罪也可能给因为产生了嫌疑而给自己增加办案的困难。
当事人中心主义下的刑辩律师和当事人关系
关于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关系,一直存在着当事人中心主义和律师中心主义两种理论观点。律师中心主义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当事人对法律的非专业性,决定了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是律师主导,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犹如医生和病人的关系,病人要听从医嘱,当事人也要听从律师的专业判断,强调律师的独立辩护权。
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看律师会见
律师行使职权的基础是委托人的委托,是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合同是律师权利的基础来源。委托合同的其中一个法律特征就是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条件的。即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信任是律师行使权利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