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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应重视程序对控制死刑的作用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的刑罚,是所有刑罚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虽说人们对死刑应保留还是应废除尚有争议,但是,对死刑应予以控制,应慎重适用死刑,并尽可能地减少适用死刑,却是普遍被肯定的基本共识。而就控制死刑的方法来说,主要有两种,即刑事实体法的控制与刑事程序法的控制。所谓刑事实体法控制,是指以修改刑法规定的方式,如减少可适用死刑的犯罪的种类,或对适用死刑增加各种各样的限制条件等,达到慎用、少用死刑的目的。对死刑的刑事实体法的控制,是人们一直重视的控制方法,这种方法的控制效果也比较容易显现。但通过刑事程序法对死刑予以控制的方法,其对死刑的控制效果却往往难以直接显现,因而这是一种尚未引起普遍重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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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缓刑的适用

缓刑是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不予以关押的刑罚适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犯罪,一般罪过小,可以考虑尽量多的适用缓刑。但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应当考虑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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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案件笔录的几点思考

每次在阅卷时看着或隽秀、或奔放、或流畅的字迹都觉得是一种熏陶和享受,同时也从厚实的公安,检察卷宗中感觉到公安、检察干警工作的辛苦和不易,但也有让人皱眉之时,对极少数笔录字迹不工整,潦草,模糊,让人难以辨认。于是,笔者想,能否对刑事案件笔录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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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对白领犯罪的防治

“白领犯罪”一词最初由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苏斯兰德提出,其定义是:受人尊敬及社会高阶层之人,在其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方面,包括立法、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罕见“白领犯罪”的提法,基本上都是以“经济犯罪”、“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罪”等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类罪名来表述。按照我国法律及有关部门之间的管辖分工规定,对白领犯罪的管辖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负责。相比之下,公安机关又承担着更繁重的防范、打击白领犯罪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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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好简易程序的几点体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它的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这种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审判组织构成的简易化和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由于简易程序极大地简化了诉讼程序,使许多保障诉讼公正性和体现诉讼民主的程序规则被舍弃,操作中若运作不当,就有可能损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我们既要积极,又要慎重,以保证其应有效能的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才能适用好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应 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把握好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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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这对一些罪犯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剥夺其自由更为合适。然而,罚金刑若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增多,而且多集中在盗窃、抢劫等犯罪上,而这些案件多需要判处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新刑法并无特殊规定,但在适用中却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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