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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内容摘要】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该罪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该罪对于打击腐败分子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由于其存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配套制度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其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犯罪主体、法定刑偏低等方面分析了该罪在立法上需进一步完善,在配套制度上需加快建设步伐。只有从立法与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真正发挥该罪惩治贪污腐败的作用,从而为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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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与实物界都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从突然和应然两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一些相关问题,初步得出结论,希望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单位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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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量刑因素确保罪刑相当

在刑罚的适用上,较之于罪名的确定,当事人往往更关心罪与刑的相当性。量刑中的同罪不同罚,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因此,探讨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和量刑的指导原则,对确保量刑的适当十分重要。
在刑事司法中,量刑政策在量刑过程中并非恒久不变。笔者认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除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以外,最重要的应是一个国家对刑罚作用的认识,以及与此相关的犯罪分子对犯罪的态度即是否认罪等因素。
■量刑目的对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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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坚持犯罪行为评价的双重标准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是刑法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行为评价标准。社会危害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具有易变性、模糊性两个基本特征;刑事违法性作为一种行为评价标准,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两个基本特征。就我国来说,在1997年刑法典确立罪刑法定原则之前,有片面地强调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倾向,此后又有片面地强调刑事违法性标准的倾向,有不少学者甚至明确提出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从刑法中剔除出去的主张。笔者认为,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种行为评价标准完全对立起来的主张是不科学的,二者矛盾的合理解决,对于正确处理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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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形态

理论界对受贿罪的本质———“权钱交易”及其基本形态直到今天还缺乏正确和统一的认识,由此还导致对受贿罪问题其他许多方面理论上的纷争和实践中的困惑,因而有必要认真讨论这样一个意义十分重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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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正确认识不起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不起诉的概念和性质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对于不起诉的性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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