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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入刑条件边界认定问题

【内容摘要】: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不断的上升,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在司法认定中,对于该罪入刑条件边界的认定问题即催收效力及催收不还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系界定及犯罪数额的确定,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未明确规定,从而引发司法适用的困惑。本文笔者以实务中的案例引出上述入刑条件边界难认定的问题,提出完善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解决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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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脱保”后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首和立功作出具体解释。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脱保”(即脱离公安机关的监控),后又重新归案(所谓的投案)。对此类情况能否认定为自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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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司法防控研究

【论文提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改革开放的进程,已绝迹数十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大陆各地又沉渣泛起。由于涉黑犯罪的复杂性和有关立法、解释的不足,加之学术界进行相关研究的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仍然存在一些困惑和争议,有的甚至影响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力度。因此,系统地探讨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就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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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有发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社会安定。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规范食品生产、销售行为,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对行政机关、生产经营者及消费者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二中院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件、7件及2件,均为二审刑事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反映出本市依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食品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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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交代向他人行贿行为本案能否认定刘某立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9月15日生,原徐州市恒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8日被逮捕。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且具有立功表现,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恒达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并为机械出租商、材料供应商等多人在支付货款、租赁费等方面谋取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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