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性建构
随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需要处理的争议日益分化为两大类:一类为实体性争议,集中体现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这也是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另一类则为程序性争议,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是依循正当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产物。对程序性争议的处理被视为“诉讼中的诉讼”,其中以非法证据排除最为典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彰显刑事程序独立价值、维护刑事程序尊严、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制度设置。由于刑事诉讼奉行“审判中心主义”,与之相呼应,法院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争议的审查处理被称为“审判中的审判”。
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结合刑辩实践和执业感受,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规定》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一、《规定》新增了一些对非法证据的明确界定、对法庭审理的规范要求和对检察机关的举证限制,有利于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未经同意取走售房款 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案情】
张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不同意,张某便跟刘某说自己有一套房子已经售出,买主将在一个月内将24万元售房款打入其银行卡内,并将该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刘某保管,待售房款到帐后,要刘某自行将20万元作为借款取走,刘某遂将20万元转账给了张某。后售房款到帐后,张某在未经过刘某的同意下将售房款24万元全部取走,之后逃离。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张某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向刘某借款20万元,刘某不同意,张某便跟刘某说自己有一套房子已经售出,买主将在一个月内将24万元售房款打入其银行卡内,并将该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刘某保管,待售房款到帐后,要刘某自行将20万元作为借款取走,刘某遂将20万元转账给了张某。后售房款到帐后,张某在未经过刘某的同意下将售房款24万元全部取走,之后逃离。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对盗窃微信钱包犯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5日12时许,郝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村万某某租住的房间玩耍时,窥见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当日15时许,郝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后,修改微信登陆密,将万某某微信钱包内的7517元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该款转入自己的农行卡上取出后挥霍。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给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赃款。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2016年10月5日12时许,郝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郡村万某某租住的房间玩耍时,窥见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和登陆密码。当日15时许,郝某某在其租住房内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万某某的微信账号后,修改微信登陆密,将万某某微信钱包内的7517元现金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后将该款转入自己的农行卡上取出后挥霍。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郝某某给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赃款。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某某犯盗窃罪,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排除非法证据 促进司法公正
认真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实现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落实中央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近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