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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斡旋受贿若干问题探析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学理上将该条规定称之为“斡旋受贿”,但在对斡旋受贿的主体、行为等方面的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却有着很大的分歧,严重影响了该条法律的适用和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斡旋受贿的主体、行为以及“不正当利益”等争议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进而明晰该条文的内在含义,以便在实务中更好的运用,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斡旋受贿犯罪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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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分及签发空头支票认定

【裁判要旨】
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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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封存犯罪记录不作为认定未成年人再犯的依据

【案情】
被告人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秀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吴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秀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后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秀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2012年4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当时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即被告人吴某之前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记录是应当封存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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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宣判制度刍议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决定,在改革的过程中,除了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律师辩护等热点问题外,不能忽视庭审的最后环节——宣判。“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宣判制度都非常重视,立场基本相同,即完善当庭宣判制度、规范定期宣判。《意见》指出,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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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女生未遂见其落水不施救构成二罪吗

【案情】
阙某夜间在桥边散步时看到李某(女)独行,上前搭讪后将其强行拉扯至桥洞下的斜坡处,欲强奸李某。李某激烈反抗并挣脱阙某控制后,逃离过程中不慎跌落河中。阙某看到李某在水中挣扎未实施救助,逃离现场。李某溺水身亡。
【分歧】
关于案件中阙某的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强奸罪一罪,因为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作为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情节,且行为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再单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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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环保执法程序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背景】
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不仅需要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更需要相关部门规范证据采集程序,为有效审理案件提供审前保障。浙江台州民营经济占全市经济总量九成以上,且近些年,由于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原因,部分民营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甘冒风险长期违法排污,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逐年上升。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保障百姓民生权益,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分析近几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就执法监管部门在执法和取证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向台州市环保局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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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    追求卓越专注、专业、精益求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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