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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一、关于如何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究竟包括哪些人,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极具分歧,较为棘手的难题。笔者认为,要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搞清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应当限定在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管辖或管理范围内。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刑事立法时,立法者把三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相并列,说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个泛指,即指除法条上明确列举的两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况之外的,其他一切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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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法院判决时,对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被留置盘问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留置盘问时间同刑事拘留、逮捕一样,可以折抵刑期,理由是留置盘问同样是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关押,剥夺了人身自由,理应在刑期中予以折抵。还有人认为,留置盘问时间与刑事法律上所讲的羁押不同,不应折抵刑期。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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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适用过程中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罚金刑的并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罚金刑的并罚情况主要有罚金刑与主刑的并罚、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罚金刑与其他附加刑的并罚等几种情况。罚金刑与主刑的并罚在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疑问,本文着重探讨后两种并罚情况。?
(一)两个以上罚金刑的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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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也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以下我们根据这两条原则来分析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的刑罚体系,共有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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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崔某于2001年12月12日8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小报房胡同内,欲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贩卖伪造的2001年绿色环保标志58张、2001年环保标志34张、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62份、税讫标志(2001)29份、北京市车辆进京证14张、北京市2001年公路养路费凭证40张、2001年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28枚、居民户口簿内芯4本,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在审讯中,崔某交代了其于2001年10月至12月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已查证),但在此后的侦查羁押期间崔某逃跑未果,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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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完善与适用

所谓妨害刑事诉讼,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包括批捕)、审判、执行等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谩骂、侮辱、揪扭、围攻执法人员,或采取哭、闹、纠缠等手段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办公以及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影响诉讼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现行刑诉法除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有妨害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强制措施以外,别无关于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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